臨時約法是偉大的辛亥革命的產物,,然而它卻命途多舛,1912年3月臨時約法頒布,1914年被袁世凱廢除,袁世凱死后,約法被恢復,但很快被《中華民國憲法》取代,1925年,段祺瑞以“傳統已壞,無可因襲”的理由宣告臨時約法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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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約法—開啟近代中國政治新局面 《臨時約法》開創了中國資產階級民主政治的新局面,它的歷史意義主要有以下幾點: (1)在政治上,它不僅宣判了清王朝封建專制統治的死刑,而且以根本法的形式廢除了中國延續兩千年的封建君主專制制度,確立起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政治體制; (2)在思想上,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樹立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觀念; (3)經濟上,確認資本主義關系為合法,有利于民族資本主義的發展和社會生產力水平的提高; (4)文化上,知識分子利用《臨時約法》規定的集會、結社、言論、出版自由,紛紛組織黨團和創辦報刊,大量介紹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為新文化運動創造了條件; (5)在對外上,強調中國是一個領土完整、主權獨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啟發愛國主義的民族感情,防止帝國主義侵略; (6)在國際上,在二十世紀初年的亞洲各國當中,是一部最民主、最有影響的資產階級民權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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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約法極大地推動了民國時期現代法制發展
臨時約法后來雖被廢除,但卻對民國時期的法制發展起到了巨大的影響作用,臨時約法中規定的“中華民國之主權屬于國民全體”、“中華民國人民,一律平等,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區別”等,對后來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中華民國憲法》產生過影響,以致它們也作出類似的規定。臨時約法的規定引領了民國時期法制現代化的道路,隨后的北京政府和南京國民政府制訂的憲法性文件和憲法也只能跟上現代法制的步伐,作出了十分相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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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約法——民國法治的理想主義之花 臨時約法僅在總綱部分規定了中華民國的領土構成,在第三章參議院部分也僅提到地方參議員的分配名額。因此,臨時約法沒有對中華民國的國家結構作出明確規定。對于地方制度問題沒有涉及,這就為以后的軍閥割據買下了隱患;臨時約法第二章專門規定了人民的政治權利與自由,體現了“民權”的原則。但是卻沒有規定如何保障人民享有這些權利和自由。更有甚者,第一五條規定“本章所載人民之權利,有認為增進公益,維持治安,或非常緊急必要時,得以法律限制之”,這就為獨裁者提供了法律上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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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起義打響了辛亥革命第一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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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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