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能夠成為中國傳統法律向近代轉型時期的標桿式人物,得益于沈家本“參考古今、博稽中外”的“會通”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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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導修律應參考古今 博稽中外
出任修律大臣的沈家本,在此后的十年間,親歷親為,拉開了大規模修訂法律活動的序幕。其間,沈家本改刑部律例館為修訂法律館,建立了近代法律改革的組織機構。同時,大量招聘留學海外的法政人才,翻譯西方各國的法律,盡可能地了解掌握更多的西方法律狀況,完成了修訂法律的前期準備工作。與此同時,沈家本參照近代西方法律基本理念,著手刪改舊律,包括禁止刑訊、廢除重法、刪減死罪條目、改革行刑體制、刪除奴婢條例、禁止人口買賣、統一滿漢法律、完善秋審制度等,努力實現著清政府提出的“將一切現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參酌各國法律,悉心考訂,妥為擬議,務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的法律改革目標。與此同時,沈家本以自己卓越的立法貢獻,奠定了在中國法律現代化進程中不可動搖的歷史地位,并博得“中國法律現代化之父”的美譽。鑒于此,著名的法律史學家楊鴻烈稱其為“媒介中西方法制的一個冰人(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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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反對完全拋棄中國傳統法律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不僅表現為對法理學的探討,也貫徹于修律的實踐當中。他指出:法律應該伴隨今昔形勢的不同,而為之損益,不能簡單襲用。特別是他把中國置于世界的范圍以內,進行考察,借以說明海禁大開以后的中國,萬難固守祖宗成法而不變。否則“以一中國而與環球之國抗”,優劣之勢,不言自明。為了貫徹“務期中外通行”的修律方針,他“參考古今,博稽中外”,認為歐美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比中國封建舊律文明、進步,中國必須“取人之長,以補吾之短”,“彼法之善者,當取之,當取而不取,是之為愚”。
沈家本引進西方法律時,反對完全拋棄中國傳統的法律,他說:中國“禮教風俗不與歐美同……若遽令法之悉同于彼”,將會增加修律的阻力,“又安能會而能之,以推行于世”。為了實現“會通中外”的修律方針,他積極組織力量,翻譯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作為修律的藍本。同時,奏請設立法律學堂,培養專門司法人才,聘請外國法學家充當法律顧問和派員赴外國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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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與家人合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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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位于北京市宣武區金井胡同。清光緒二十六年(1900)沈家本入京后居于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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