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工作中,一些政法機關強調打擊多、處理多就是政績,致使一些源頭的、根本的、長遠的工作得不到應有的重視。根據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壓下去”、“穩住了”固然是政績,“化解了”、“和諧了”是更大的政績,不上訪、不發案、不出事是更為突出的政績。因此,政法機關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必須要使政法機關領導樹立正確的政績觀、穩定觀,著力解決一些政法機關存在的重治標輕治本、重當前輕長遠、重機關輕基層等問題。一是要建立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的政績考核辦法,把人民群眾安全感高不高、政法隊伍形象好不好、涉法非正常訪多不多、群體性事件處置妥不妥、罪犯改造質量高不高,作為考核政法機關領導政績的重要依據,引導政法領導干部樹立正確的政績觀、穩定觀。二是進一步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評價機制,擴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的范圍,科學確定化解矛盾、治安防范、基層基礎建設、處理群體性事件的效果和發生涉法涉訴上訪事件等分值,引導政法機關努力解決影響社會治安的基礎性、長遠性問題,建立健全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的長效機制。三是進一步完善社會測評工作機制,定期進行以人民群眾滿意與否為主要內容的社會測評,引導政法機關真正把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各項司法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促進社會可持續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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