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生產促進法修正案(草案)條文及草案說明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修正案(草案)》。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修正案(草案)》及其說明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社會各界群眾可以直接登錄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提出意見,也可以將意見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北京市西城區前門西大街1號,郵編:100805,信封上請注明清潔生產促進法修正案征集意見)。意見征集截止日期:2011年11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修正案(草案)
一、將第五條修改為:“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綜合協調全國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教育、科技、工業、財政、國土、建設、水利、農業、商務、稅務、質檢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清潔生產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
二、將第八條、第九條合并,修改為:“國家建立清潔生產推行規劃制度。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工業、科技建設、水利、農業、商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國務院確定的資源環境約束性指標和節能減排指標的要求,編制國家清潔生產推行規劃,報經國務院同意。由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施當年公布。
國家清潔生產推行規劃中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推行清潔生產的目標、主要任務和主要措施;
(二)按照資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水平確定的開展清潔生產的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工程和重點企業名錄。
國務院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同意的清潔生產推行規劃的要求,確定行業內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重點企業,制定本行業專項推行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家清潔生產推行規劃和有關行業專項推行規劃,按照國家確定的本地區資源環境約束性指標,制定本地區推行清潔生產的實施規劃,并確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名錄。”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國家設立中央財政清潔生產資金,用于支持國家清潔生產推行規劃確定的重點領域清潔生產工作的實施;重點支持列入清潔生產強制性審核、實施清潔生產效果明顯、完成節能減排指標份額較大的項目;優先支持生態脆弱地區生態保護有明確目標和措施需要實施清潔生產的項目。該資金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清潔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工業、建設、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地方財政安排的清潔生產資金和社會其他資金,重點支持清潔生產推行規劃確定的重點項目。”
四、將第十條修改為:“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和支持建立促進清潔生產信息系統和技術咨詢服務體系,向社會提供有關清潔生產方法和技術、可再生利用的廢物供求以及清潔生產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務。”
五、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工業、科技、建設、農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發布清潔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導向目錄。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清潔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業、科技、建設、水利、農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重點行業或者地區的清潔生產指南和審核指南,指導實施清潔生產。”
六、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國家對浪費資源和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后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限期淘汰制度。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并發布限期淘汰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以及產品的名錄。”
七、將第十七條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清潔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促進清潔生產的需要,根據企業節能減排情況,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布超過節能減排指標規定限額的企業的名單,為公眾監督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提供依據。”
八、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生產大型機電設備、機動運輸工具以及國務院工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其他產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制定的技術規范,在產品的主體構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標準牌號。”
九、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生產、銷售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在產品報廢和包裝物使用后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強制回收的產品和包裝物的目錄和具體回收辦法,由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科技、農業、商務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國家對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實行有利于回收利用的經濟措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清潔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強制回收產品和包裝物的實施情況,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制定。”
十、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國家建立清潔生產審核制度。企業作為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主體應當對生產和服務過程中的資源消耗以及廢物的產生情況進行監測,并根據需要對生產和服務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清潔生產審核分為強制性審核和自愿性審核。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依據國家清潔生產推行規劃、行業規劃和本地區清潔生產推行實施規劃,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一)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但與國家或地方下達的節能減排約束性指標仍有差距的;
(二)屬于高耗能、高污染和資源性行業的;
(三)位于經國務院核定的節能減排控制指標的重點地區或者重點流域,能耗和排放超過同行業平均能耗和排放水平的;
(四)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可以選擇替代技術和工藝進行改造的。
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企業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相關法律限期治理的規定執行。
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當將審核結果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清潔生產綜合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可以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但涉及企業秘密的除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計劃、分步驟地對實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實施清潔生產的效果進行評估,所需評估費用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負責評估的部門不得向被評估企業收取費用。
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建設、農業、水利、質檢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十一、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未列入強制性審核的企業,可以自愿與有管轄權的清潔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簽訂進一步節約資源、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的協議。該清潔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布該企業的名稱以及節約資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十二、將第三十條修改為:“企業可以根據自愿原則,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節能、節水、低碳等領域管理認證的規定,委托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認證機構進行認證,提高清潔生產水平。”
十三、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對依法利用廢物和從廢物中回收原料生產產品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未在規定時間內編制完成國家清潔生產推行規劃的,國務院監察機關有權責成其限期完成。”
十五、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不履行產品或者包裝物回收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六、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對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或者在清潔生產審核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負責對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效果評估部門的公職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如實評估或者在評估中弄虛作假的;
(二)向實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收取評估費用的;
(三)利用職務之便謀取利益,或者玩忽職守的。”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修正前后對照表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我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于2002年制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清潔生產促進法實施情況,2010年將其列入執法檢查重點工作,吳邦國委員長作了重要批示,指出“要通過監督檢查,督促有關方面高度重視清潔生產,把它作為促進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措施,完善法規政策,健全體制機制”。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提出適時修改清潔生產促進法,并明確了三個方面的修改內容:一是進一步增強法律的操作性和強制性,強化政府編制和組織實施清潔生產推行規劃的責任;強化法律關于企業實施清潔生產的有關規定。二是進一步強化清潔生產審核制度,細化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規定,確保審核質量。三是根據國務院“三定方案”確定的部門職責,對法律有關條款進行修改。
國務院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及審議意見高度重視,溫家寶總理做出重要批示:“要重視人大執法檢查組報告提出的建議和人大常委會討論提出的意見,抓緊清潔生產各項措施的落實,特別在部門職責分工上要盡快予以明確”。有關部門按規定時間完成了整改工作方案。國務院辦公廳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提交了《關于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檢查清潔生產促進法實施情況報告審議意見的報告》。中編辦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落實清潔生產促進工作職責分工的意見》,明確了清潔生產促進工作國務院部門的職責分工,為修改法律奠定了重要基礎。
全國人大環資委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的要求,進一步組織調研。明確了法律修改的指導思想,即圍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國務院確定的資源環境約束性指標和節能減排約束性指標的實施,增強清潔生產推行規劃的效力;處理好清潔生產促進法有關超標排污的規定與其他環境保護相關法律規定的關系;以高耗能、高排放的企業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產品的企業為重點,實行清潔生產強制性審核和自愿性審核相結合的制度;促進提高企業內部管理水平,強化企業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責任,并明確政府對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評估的責任。修改工作中反復征求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參加監督檢查的全國人大代表對該法修改的意見。在此基礎上,本著重點修改執法檢查中要求解決有關內容的相關條款,其他要求修改的不影響法律執行的,本次不予修改。擬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經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修改后,形成現在的《草案》。《草案》重點就第五、八、九、二十八、三十、四十條6個條款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并增加了第三十七條的內容,將現行法42條修改為43條。現就主要修改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于強化清潔生產推行規劃問題
為了貫徹落實中央關于轉變發展方式的決定和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十二五”規劃關于綠色發展,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強化政府編制和組織實施清潔生產推行規劃責任”的要求,改變長期以來清潔生產推行規劃僅具有指導性而無約束性的狀況,提高規劃的法律效力,《草案》將現行法第八條、第九條合并為第八條,補充修改如下內容:第一,明確國家建立清潔生產推行規劃制度。第二,依據“三定方案”和中編辦〔2010〕108號和〔2009〕52號文件(以下簡稱中編辦兩個文件),明確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國家清潔生產推行規劃以及國務院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同意的清潔生產推行規劃的要求,確定行業內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重點企業名錄,制定本行業專項推行規劃并組織實施的職責。同時對于國務院批準規劃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規劃等事宜做出了明確規定。第三,提出了國家清潔生產推行規劃應當包含的兩項具體內容:一是推行清潔生產的目標、主要內容和主要措施;二是按照資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水平確定的開展清潔生產的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工程、重點企業名錄。第四,強化了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推行清潔生產的職責等。
二、關于建立清潔生產財政資金問題
為了保證清潔生產推行規劃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有效實施,為之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根據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檢查反映的重要意見,《草案》增加了第九條國家設立中央財政清潔生產資金(包括部分中央預算內安排的節能減排項目資金和中央財政清潔生產專項資金等)的規定,明確了該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國家清潔生產推行規劃確定的重點領域清潔生產工作的實施;重點支持列入清潔生產強制性審核、實施清潔生產效果明顯、完成節能減排指標份額較大的項目;優先支持生態脆弱地區生態保護有明確目標和措施需要實施清潔生產的項目。為了保證該項資金有效、合理利用,《草案》第九條還就有關該資金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明確由國務院財政、清潔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工業、建設、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同時,該條還對地方人民政府統籌地方財政安排的清潔生產資金和社會其他資金,重點支持清潔生產推行規劃確定的重點項目的職責做出了明確規定。
三、關于強化清潔生產審核問題
強化和完善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制度,是社會有關各方普遍關注的問題,也是此次法律修改的重點內容之一。為了進一步推進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提高企業清潔生產水平,《草案》第二十八條強化了清潔生產審核相關內容:一是明確國家建立清潔生產審核制度。二是明確企業是清潔生產審核的主體,強化企業實施清潔生產的責任。三是擴大了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范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依據國家清潔生產推行規劃、行業規劃和本地區清潔生產推行實施規劃,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1)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但與國家或地方下達的節能減排約束性指標仍有差距的;(2)屬于高耗能、高污染和資源性行業的;(3)位于超過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節能減排控制指標的重點地區或者重點流域,能耗和排放超過同行業平均能耗和排放水平的;(4)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可以選擇替代技術和工藝進行改造的。四是明確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將審核結果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并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五是明確了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實行強制性審核的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效果的評估職責,特別規定政府履行評估職責不得向被評估企業收取費用,明確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六是《草案》第四十一條明確了違反清潔生產審核制度的相關法律責任。七是明確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超過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按照環境保護相關法律規定執行。八是明確了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具體辦法。
四、關于主要部門名稱的調整
為了解決國務院機構改革帶來的現行法執法主體或者主體名稱變化的問題,《草案》對有關條款均做出了相應修改,并為今后機構改革留有空間:一是根據國務院“三定方案”和中編辦兩個文件要求,在第五條中補充完善了各有關部門的名稱;二是將現行法中許多條款規定的“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清潔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突出職能要求、弱化部門名稱,以保持法律中執法主體名稱的相對穩定性;三是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兼有一部分清潔生產的管理職能,財政、商務、稅務等部門也具有相應的管理職能,而現行法均未予以明確,《草案》進行了必要的修改、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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