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1)修改憲法。
(2)監督憲法的實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6)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7)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8)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9)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10)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11)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12)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13)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14)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15)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此外,還有罷免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組成人員,中央軍委組成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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