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副主席德吉2日在拉薩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說,在全國人大代表中,西藏自治區有20名代表,其中12名為藏族公民,門巴族、珞巴族各一名。
這意味著,西藏全國人大代表中,藏族及其他少數民族占70%。
德吉說,民主改革使西藏人民第一次獲得了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如今,以藏族為主體的西藏各族人民,充分享有當家做主、自主管理本地區和本民族事務的自治權利。
德吉說,自1965年西藏自治區成立以來,自治區歷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和人民政府主席都由藏族公民擔任。在自治區34000多名四級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占94%以上。在自治區各級國家機關組成人員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占77.97%。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日發布的《西藏民主改革50年》白皮書說,西藏自治區不僅享有省級國家機關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權力,而且有權根據本地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決定本地的事務,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指示,如有不適合西藏地方實際情況的,西藏自治機關可以報請批準變通執行或停止執行。
據統計,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自1965年以來,共制定了250余件地方性法規和具有法規性質的決議、決定,內容涉及政權建設、經濟發展、文化教育、語言文字、司法、文物保護、野生動植物和自然資源保護等許多方面,有效地維護了西藏人民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各方面的特殊權益,促進了西藏各項事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