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兩年來,藥品安全事件屢屢出現,廣西壯族自治區花紅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韋飛燕代表認為這與現行法律不完善有關。
“對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法律責任問題,現行法律總體上看處罰過輕。”韋飛燕說,《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是以數量來量刑,而大量的假藥都是化整為零直接分散在藥品銷售的終端環節完成的,每個終端環節銷售的量均不大,夠不上刑事責任,而罰款力度也太輕,“‘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幾乎沒有威懾力”,藥品銷售的流通渠道及終端是控制假藥泛濫的重要環節,應從立法上嚴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