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青年報》圖片
事件回放
2015年1月1日,被譽為“長了牙齒”的新環境保護法正式生效。其中,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作為新環保法的一大亮點,規定符合條件的環保組織都可以作為訴訟的原告提起公益訴訟,為環保組織提起公益訴訟開啟了大門。
2008年7月底,在未經采礦權審批主管機關批準情況下,謝某、倪某、鄭某從李某手中購得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葫蘆山砂基洋恒興石材廠礦山的采礦權,該礦采礦許可期限至2008年8月止。隨后,李某等在未辦理采礦許可延期手續和未取得占用林地許可證情況下,開采礦石并擴大塘口,將棄土和廢石向山下傾倒,造成28.33畝林地植被受到嚴重破壞。2014年7月28日,謝某、倪某、鄭某因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被南平市延平區法院分別判處刑罰,上訴后被南平市中級法院維持原判。
2015年1月1日,環保組織自然之友和福建綠家園收到了南平市中級法院立案通知書,他們就當地采礦主破壞林地的行為,提起的國內首個針對生態破壞的環境公益訴訟被立案。據悉,這是新環保法生效后立案的首例環境公益訴訟。
南平市中級法院受理該案后,分別于2015年5月15日和6月5日兩次公開開庭。10月29日,南平市中級法院開庭對“南平生態破壞案”作出一審宣判,判令四名被告人在5個月內,清除礦山工棚、機械設備等,恢復被破壞的28.33畝林地的功能,在林地上補種林木,并撫育保護3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間內恢復林地植被,則應共同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10.19萬元,共同賠償生態環境受損恢復原狀期間的服務功能損失127萬元,用于原地的生態修復,或異地公共生態修復。
事件影響
作為新修訂的環保法實施后首例由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本案判決對今后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審理具有一定借鑒意義。通過公益訴訟可以加快生態修復,還可以引導社會建立環保公益基金,但目前最主要的作用還是對違法企業進行警示。
新環保法生效前,污染事件屢禁不止與違法成本過低有關。之前對大部分環境污染事件的處理是通過行政手段,這里存在規定“軟”,即法律責任條款彈性大;權力“小”,即缺乏行政強制權力;手段“弱”,即罰款為主要手段等問題,導致環境損害難查處、難執行、難到位,處罰不力。只有很少一部分事件會進入司法程序,其中大多還停留在“只要求賠付污染損害”階段,并沒有落實到耗錢耗時的消除污染和環境恢復上去。此外,無論是行政罰款,還是刑事罰金,一般被納入財政,不會全部投入到生態恢復中,而且,處罰大多低于實際環境損害。
上述原因導致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不少企業寧愿受罰也不愿守法。面對此起彼伏的環境違法,環境公益訴訟可以由環保組織追究責任方恢復原狀或高額的經濟補償,顯著提高違法成本,在政府執法監管不到的領域,彌補執法的不足,是監督和遏制環境違法行為的殺手锏。
各方觀點
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援助中心訴訟部部長、環境公益律師劉湘:總體來說環境公益訴訟的司法環境是越來越好的。近年來,貴州、江蘇等地的環保法庭如雨后春筍般出現。在立法上,今年元旦施行的新環保法是我國第一部確立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環境保護基本法。它和相關的司法解釋不僅提及了對于環境污染可以提起公益訴訟,而且還把生態破壞納入其中,并明確了訴訟主體,是社會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重要的制度性保障。
——2015年6月1日《文匯報》
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創始人王燦發:該判決為今后的案件開創了先例。首先,法院責令被告進行生態修復,而舊環保法懲罰的主要是污染行為本身。其次,南平中級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就承認了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根據新環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活動連續5年以上的社會組織可以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這將使更多的社會組織獲得起訴資格。
——2015年11月16日參考消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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