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為天津爆炸事故現場 新華社發
名稱: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頒布日期:2015年12月14日
實施日期:2015年12月16日
內容擷要
為解決懲治安全生產犯罪司法難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制定《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解釋》共17條,針對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起訴、審判過程中存在的法律適用問題,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一、明確相關犯罪主體范圍
《解釋》進一步明確了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主體,明確了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主體范圍,以實現對安全生產犯罪懲治的全覆蓋。此前,刑法及司法解釋對重大安全責任事故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權的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對安全生產設施、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負有直接責任的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一直沒有納入犯罪的主體范圍。《解釋》明確將這些對象納入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主體范圍,同時將“隱名持股”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具有特定職務身份的公司、企業管理人員一并納入犯罪主體范圍。
二、進一步明確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為解決危險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等多個罪名定罪量刑標準難以把握的問題,《解釋》明確規定,原則上以死亡一人、重傷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作為入罪標準。在量刑方面,《解釋》對于相關罪名處以第二檔法定刑的條件采用了“事故后果+責任大小”的規定方式,即原則上事故后果達到一定程度,行為人又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的,方可處以第二檔法定刑。同時,針對少數案件中部分次要責任人不處以第二檔法定刑難以做到罪責刑相適應的情況,可以考慮適用《解釋》規定的兜底條款,處以第二檔法定刑。
針對刑法修正案(六)增設了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而實踐中對“強令”內涵理解不一致的情況,《解釋》明確,明知存在事故隱患、繼續作業存在危險,仍然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利用組織、指揮、管理職權強制他人違章作業,或者采取威逼、脅迫、恐嚇等手段強制他人違章作業,或者故意掩蓋事故隱患組織他人違章作業的,均應認定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
此外,《解釋》規定,對故意阻撓開展事故搶救、遺棄事故受害人等行為,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對遏制故意隱匿、遺棄事故受傷人員,甚至故意掩蓋事故真相的惡劣犯罪行為,必將起到有效的刑罰震懾作用。
三、進一步明確了對安全生產事故中公職人員犯罪的懲處
根據《解釋》,國家工作人員違規入股生產經營構成犯罪、貪污受賄犯罪行為與安全事故發生存在關聯性、同時構成貪污受賄犯罪和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將被從重處罰,這一規定既有利于嚴懲隱藏在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背后的公職人員犯罪,又織密了刑罰之網。
四、對如何適用禁止令和職業禁止措施作出規定
為充分發揮刑法規定的緩刑考驗期限內的禁止令和刑罰執行完畢后的職業禁止措施的積極作用,預防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分子短時期內再重操舊業,引發新的安全事故,《解釋》規定:對于實施危害生產安全犯罪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聯的特定活動;對于被判處刑罰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假釋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內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職業。
法治意義
安全生產,關涉社會安定。陜西咸陽“5·15”道路交通事故、河南平頂山“5·25”火災、天津港“8·12”火災爆炸……2015年發生的一系列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損失。預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政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職工個人以及社會公眾的共同努力。依法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的各類犯罪,是司法機關職責所系!督忉尅返某雠_,可以為各級司法機關堅持罪刑法定的法治原則,依法不枉不縱,嚴懲危害生產安全的各類犯罪提供司法依據,為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構筑起堅不可摧的法治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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