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檢“八項禁令” 新華社發
事件回放
針對當前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2015年8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八項禁令”。
“八項禁令”從嚴肅辦案程序、依法保障人權、保護發案單位合法權益、加強辦案安全防范四個方面入手,涵蓋了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中存在的司法不規范突出問題,具體分為8條。每條的具體內容由禁止性規定和違反的處罰措施兩部分組成,禁止性規定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處罰措施的參照標準主要是《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和《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
一是嚴肅辦案程序方面,包括“八項禁令”第一條、第二條和第六條,主要針對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中強制措施適用不規范、“雙錄”制度落實不到位的問題,對違法使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在未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情況下進行訊問的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和對應的處罰措施,并且明確了移送審查起訴前后的兩種處理方式,強化了內部監督。
二是依法保障人權方面,包括“八項禁令”第五條和第七條,主要針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律師“會見難”、刑訊逼供和違法取證等突出問題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并強調對于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也應根據辦案情況合理安排律師會見。對于違反者,根據情節和后果,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是保護發案單位合法權益方面,包括“八項禁令”第三條和第四條,主要針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非法插手工程建設、干預工程項目招投標或插手經濟糾紛,違法處置涉案財物等突出問題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并且按情節嚴重程度規定了對應的處罰措施,特別提出要同時附帶損害賠償責任。
四是加強辦案安全防范方面,“八項禁令”第八條針對不嚴格執行辦案安全防范制度的突出問題,對于違反辦案安全紀律的行為,強調對指揮者、執行者一律先停職再依紀依法處理。最后一段對作為管理者和指揮者的領導責任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主旨是推動嚴格落實“兩個責任”。
事件影響
最高檢出臺“八項禁令”,對于貫徹落實“四個全面”戰略部署,特別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堅持從嚴治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持續推進解決“四風”問題、深入開展“三嚴三實”專題教育,集中解決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提高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能力和司法辦案水平的一項重大舉措,有利于建立保障公正透明規范的反腐敗運行機制,提升依法反腐的成效和公信力。
各方觀點
《檢察日報》評論員李國民:最高檢的“八項禁令”,針對當前一些地方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劃定硬杠杠,采取硬措施,堪稱檢察機關參與反腐敗斗爭的行為守則。
——2015年8月11日《檢察日報》
南都評論:在“八項禁令”中,對律師會見權的尊重和保障被再次單列。充分保障律師履職,不僅在于尊重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更在于用外在制衡的力量確保和實現檢察機關在職務犯罪案件偵辦過程中的嚴格依法辦案。
——2015年8月8日《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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