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檢察院復查“沈六斤案”認為原審身份認定錯誤,提出抗訴獲改判
2013年3月1日,甘肅省西和縣農民沈六斤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西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日被逮捕。同年8月5日,隴南市檢察院以沈六斤涉嫌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同年12月18日,隴南市中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沈六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沈六斤未上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提出上訴。
2014年5月20日,甘肅省高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年12月15日,原審被告人沈六斤向甘肅省檢察院提出申訴,稱其真名叫方未社,系西和縣西高山鄉方集村人,本人不是沈六斤,也沒有殺人。
甘肅省檢察院經復查,認為原審將方未社認定為犯罪人沈六斤,屬于身份認定錯誤,于2016年3月2日向甘肅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2016年7月15日,甘肅省高級法院依法再審判決方未社無罪,當庭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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