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作出了《關于授權在部分地區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授權北京等十個省(區、市)各選擇五個法院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試點具體辦法,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5月22日 《人民法院報》)。
人民陪審員參與庭審能夠充分體現出司法的公開、司法的民主,人民陪審員制度還是民眾對司法監督的重要環節,有利于防止司法腐敗、確保司法公正,能夠提升司法的廣泛性和透明度。但是長期以來人民陪審制度的實踐當中,“陪而不審”、“合而不議”、“經常缺席”等現象讓人民陪審制度的執行效果不盡如人意。針對人民陪審制度實踐當中的問題,這次人民陪審員試點改革工作就從選任條件、選任程序等問題作出規定,筆者認為若實現試點改革工作的順利推進,讓人民陪審員認真履職,實現人民陪審制度的設計初衷,就必須立足于解決好人民陪審員履職的后顧之憂。
首先要解決好人民陪審員的經濟之憂。為體現人民陪審工作的廣泛性,被選任的陪審員來自社會各界,絕大部分陪審員都有本職工作,法院開庭審判的時間基本都是在工作日,陪審員前來法院履職必然同本職工作產生沖突,其單位的領導同事則會認為工作日來法院陪審屬于不務正業,陪審員會因來陪審而被批評或被罰款。因為陪審費用被列入法院的工作經費當中并未由財政單獨列支,就導致經費緊張的法院在陪審費的標準設定上少的可憐,有的甚至不夠吃飯坐車,如果因為陪審影響本職工作的經濟收入,再加上陪審費的入不敷出,從經濟層面考量,大多數人民陪審員就不愿意來陪審。
其次要解決好人民陪審員的尊嚴之憂。盡管法律明確規定人民陪審員具有同法官同等的權力,但是在庭審實踐中,合議庭法官通常會為提升辦案效率將陪審員當成陪襯,并不尊重人民陪審員的權力行使,即便有陪審熱情的人民陪審員也會因為長期受到冷落而失去積極性,要么被動成為庭審木偶、要么選擇放棄陪審。落實好人民陪審員的改革工作不僅需要從制度設計上進行完善,還要從改變法官們的庭審理念出發,特別是隨著知識產權糾紛、環境侵權糾紛、醫療糾紛等專業性極強的訴訟現象的普遍出現,充分發揮有專業背景的人民陪審員的作用對提升庭審的公正與高效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人民法院內部要借助庭審錄音錄像、網上辦案等信息化技術監督人民陪審員的履職情況,對剝奪或變相剝奪陪審員權力的行為進行監督處罰。
最后要解決好人民陪審員的能力之憂。除了法官故意將陪審員設置為花瓶導致其消極陪審之外,陪審員自身能力的欠缺也是導致“陪而不審”、“合而不議”現象的重要因素。這次印發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辦法》就規定人民陪審員應當全程參與合議庭評議,并就案件事實認定問題獨立發表意見并進行表決。人民陪審員可以對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發表意見,但不參與表決。但是絕大多數的陪審員會因為缺乏相關的法律知識及庭審技能,特別是面對法律關系復雜的案件,欠缺陪審能力的陪審員就不敢參與合議庭的評議,更不會發表意見。
如果沒有解決好人民陪審員的經濟、尊嚴、能力之憂,那么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改革推進則舉步維艱。所以要從法律制度層面保障人民陪審員履職不被后顧之憂困擾,要立法禁止任何單位及個人阻撓陪審員履職的行為,提升陪審費的標準。建章立制要求法官主動保障維護陪審員們的履職尊嚴,充分發揮專業陪審員的作用。人民法院要聯合司法行政部門制定提升人民陪審員陪審能力的長期培訓計劃,讓陪審員們具備評議案件的能力以及發表意見的底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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