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擷要】
職業病威脅著勞動者的身心健康,2013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李利等提出若干防治職業病的建議,如設立職業病預防專項經費等,引起社會共鳴。2013年4月10日,衛生部出臺的《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正式施行,為職業病患者帶來福音。
一、職業病診斷體現便民原則
辦法擴大了勞動者選擇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范圍,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再不必為了診斷而異地奔波。
辦法規定,勞動者依法要求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接診,并告知勞動者要提供其所掌握的資料。
辦法簡化了職業病鑒定申請手續。當事人申請鑒定時,只需提供鑒定申請書和原診斷證明書(已作首次鑒定的需要提供鑒定書)等。
二、明確集體診斷與兩級鑒定原則
是否職業病怎么來認定?該辦法規定,職業病診斷應當按照“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依據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進行綜合分析,由三名以上單數診斷醫師進行集體診斷,作出診斷結論。
當事人對診斷結論不服,可依法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依法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省級鑒定結論為最終鑒定。
三、醫療機構未經批準擅自診斷、鑒定的將被追責
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辦法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病診斷工作的,職業病診斷機構超范圍、不履行法定職責、出具虛假證明文件和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等行為,都要受到處罰。
此外,辦法還規定,職業病診斷機構有“未建立職業病診斷管理制度;不按照規定向勞動者公開職業病診斷程序;泄露勞動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等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可最高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
【法治意義】
衛生部公布的《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擴大了勞動者選擇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范圍,規定了職業病診斷機構接診義務,取消職業病診斷受理環節,進一步強化了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與鑒定過程中的舉證責任,簡化鑒定申請手續,使得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程序更加公正、高效,妥善維護了廣大職業病患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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