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2月24日電 (記者 楊孟辰)記者日前從最高人民檢察院了解到,近年來,高檢院按照中央的改革部署,推出了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權“上提一級”、抗訴權與職務犯罪偵查權分別由不同部門行使等多項改革措施,優化檢察職權配置,分權制約,加強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建設。
全面推行職務犯罪審查逮捕程序改革。
改革和完善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程序,是中央確定的一項重大司法改革,是優化檢察職權配置、強化自身監督制約的重要舉措。針對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逮捕在同一檢察院內操作,制約效果不明顯的問題,高檢院報經中央批準,于2009年9月下發了《關于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的規定(試行)》,規定省級以下(不含省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這項改革從2009年9月起在全國絕大多數省份開始實施,充分展示了檢察機關強化對自身執法活動監督制約的決心。實踐證明,這項改革強化了對職務犯罪偵查活動的監督制約,促進了執法規范化和偵查模式的轉變,使職務犯罪案件逮捕質量明顯提高,在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的同時也優化了基層院執法環境。
通過偵查權與抗訴權相分離的改革,完善內部分權制約機制。
為切實強化檢察機關執法辦案各環節中不同性質權能之間的有效制衡,高檢院根據中央19號文件的要求,于2009年9月下發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完善抗訴工作與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的規定》,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職權與職務犯罪偵查職權應由不同業務部門行使,規范了抗訴工作與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內部職責分工和協作配合,防止因同一部門權力過于集中導致偵查權被濫用。
完善對執法活動的內部監督制度。
高檢院通過全面推行檢務督察制度,進一步完善巡視工作制度,推進建立領導干部廉政檔案制度和檢察人員執法檔案制度,完善領導干部失職瀆職責任和檢察人員違紀違法責任、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措施,進一步強化了檢察機關內部監督的剛性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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