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落實修改后刑訴法,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浙江檢察機關面臨的重要任務和巨大挑戰。今年以來,浙江省檢察院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領導,積極開展了學習培訓、課題調研、試點探索等工作,為深入貫徹落實修改后刑訴法奠定了良好基礎。今年7月下旬,曹建明檢察長在全國檢察長座談會上提出要始終堅持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并重、全面客觀收集證據與堅決依法排除非法證據并重、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并重、強化法律監督與強化自身監督并重、嚴格公正執法與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并重。“五個意識”、“六個并重”的概括,把握精義、高屋建瓴,是新形勢下全省檢察機關必須深刻領會和牢固樹立的執法理念。我們必須以此為引領,加強對修改后刑訴法精神實質的理解把握,做到內化于心,切實打好把握機遇、應對挑戰、積極適應的思想基礎。在此基礎上,我們要努力探索轉變執法辦案方式,走出一條適應修改后刑訴法要求的浙江檢察工作科學發展新路子。在具體的工作中,筆者認為應該端正執法理念從以下十個方面去把握——
一、審查逮捕、公訴工作要更加注重執法謙抑性,提高證據審查質量和出庭水平
(一)要更加注重執法謙抑性。審查逮捕要變“構罪即捕”為“確有必要逮捕”,注意根據“社會危險性”的五種情形和犯罪的輕重程度來衡量逮捕必要性,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同時建立逮捕后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不再具備羈押必要性的要及時改變強制措施,改變捕后一押到底的習慣性做法,嚴格控制逮捕措施適用。準確把握特別程序相關立法精神,在近年來浙江檢察機關探索實踐的基礎上,在審查批捕和公訴工作中,依法加強未成年人案件特別辦理、公訴案件和解等工作,強化教育挽救功能,積極修復社會關系。
(二)要更加注重提高證據審查質量。堅持證據核心理念和證據裁判原則,按照“證據確實、充分”的三個必要條件來審查判斷證據,堅持疑罪從無,不符合條件的堅決不予批捕、起訴。進一步規范證據收集、審查、運用、質證的標準和程序,在審查模式上要從偏重被告人口供等言詞證據轉變到以客觀性證據為核心上來,促進重大刑事案件訊問同步錄像、規范言詞證據證明活動,增強檢驗鑒定、文證審查、視聽資料等技術性證據對于取證固證的積極作用,深化檢察引導偵查工作,更好地承擔起指控犯罪的舉證責任。根據檢察機關承擔證據收集合法性證明的職責,用好修改后刑訴法賦予的檢察機關對非法證據的調查核實權,在審查批捕、審查起訴中重視對證據合法性的審查,對非法證據盡可能早發現、早排除;檢察人員自身在審查起訴工作中收集證據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充分運用庭前會議程序的新規定,聽取當事人、辯護人意見,加強審查和研判,切實把非法證據排除在定案證據之外,排除在庭審之前。
(三)要更加注重提高出庭水平。要針對由案卷材料全案移送、量刑建議、非法證據排除等導致的法庭審理復雜性、對抗性增強的情況,細化工作要求,加強工作規范,強化崗位練兵,轉變程式化的出庭模式,圍繞案件重點和爭議焦點,扎實做好庭前準備,完善出庭預案,切實提升公訴人舉證質證能力、辯論水平、臨場應變力、工作責任心。
二、職務犯罪偵查工作要更加注重及時取證固證,綜合運用偵查措施和謀略,推進偵查信息化
針對被告人辯護權強化、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等新規定,特別是律師介入訴訟時間提前、案件變數增大的情況,推進自偵工作模式轉變。
(四)要進一步加強立案前調查工作、強化取證固證。要改變取證依靠首次訊問獲取口供的傾向,堅持偵查工作重心前移,在正面接觸犯罪嫌疑人之前把調查工作盡量做充分,通過外圍調查盡量多地掌握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證據等客觀性證據,在首次訊問時就有比較可靠的事實證據促使犯罪嫌疑人交代犯罪事實。同時,要及時固定證據防止翻供翻證。刑訴法修改后,律師介入訴訟時間提前并會見不受監控,做好這項工作尤為重要。口供一旦突破,就要一鼓作氣、以快制勝,加強其他證據的收集以印證和固定證據,做好相關訊問、詢問的同步錄音錄像,達到證據的客觀性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對翻供翻證、辯護人妨害作證等行為的處置機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強化威懾力,為日后偵查工作營造良好環境。
(五)要進一步用好偵查手段和謀略。要切實抓好偵查技術的推廣適用,堅持以用促建,強化實戰應用,尤其對不屬于技偵手段范疇的調取電子數據、話單分析、數據恢復、心理測試等現代科技方法要加強推廣適用,為偵查辦案提供強有力的科技支撐;加強首次訊問謀略的總結推廣和崗位練兵,重視首次訊問的訊問提綱、訊問策略和應變計劃。
(六)要進一步推進偵查信息化。全面深入地研究和推進偵查信息化工作,加強偵查信息庫建設、公共信息執法協查機制建設、偵查指揮體系建設,特別是要切實改變粗放型的偵查信息管理模式,通過有序開展全省統一信息庫建設,提升信息收集匯總的及時性、偵查研判依據的豐富性、信息使用的整合性和可持續性。
三、訴訟監督工作要更加注重全面履行職責,加強事中監督,增強監督剛性
(七)要全面履行法定職責。要深化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定位的認識,深化對當前法律規定的檢察機關具體監督職能的理解把握,特別是新增的對人身強制措施和財產強制措施是否合法的監督、捕后羈押必要性的審查監督、對非法收集證據行為的監督等新職能,突顯監督意識,在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等辦案工作中,把監督明確為審查案件的必要內容,逐漸內化為審查案件的重要考量內容,全面履行法定職責。
(八)要更加重視加強事中監督。修改后刑訴法關于刑罰變更執行的監督、強制醫療決定的監督、捕后羈押必要性的審查監督等新規定,體現了對檢察機關訴訟監督從事后糾正向事中監督轉變的要求,以過程制約增強監督效果。我們要充分認識事中監督制約也是法律監督的重要方面,建立健全機制,在相關工作環節把好監督關口。
(九)要著力增強法律監督剛性。法律監督的剛性既在于對監督的跟蹤問效和落實反饋,還在于對違法行為的嚴肅糾正和懲戒。要根據修改后刑訴法的一系列規定,結合前期實踐,落實捕后變更強制措施通知檢察機關、糾正違法通知、檢察建議規定時間內反饋檢察機關等制度;要建立健全檢察機關內部各部門的工作協作配合機制,加強信息溝通,整合監督資源,落實對執法違法行為建議更換辦案人員和開展違法調查工作,加強對執法不嚴司法不公背后司法腐敗行為的查處,增強法律監督工作的剛性。
(十)更加注重把規范執法要求貫穿在各項執法辦案之中。修改后刑訴法賦予了檢察機關更多的職權,在司法文明的大背景下,檢察權的行使需要更加自覺的規制。
1.要嚴格遵循既定程序,認真執行好采取強制措施后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拘留、逮捕人員立即送看守所羈押、律師憑“三證”即可會見犯罪嫌疑人等權利保障條款,確保程序性條款嚴格執行。
2.要審慎行使自由裁量權。切實把握好羈押必要性審查、酌定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及立法中“重大、復雜”、“特殊情況”等適用標準和條件,保障權力正當行使。要通過制定更加具體的執法裁量標準,規范權力的行使。
3.要堅持理性監督原則。當前訴訟監督的法制還不十分完備,各項監督手段的適用還沒有很明確的規定,我們要更加重視從法律監督的價值和目的去權衡著手的具體監督工作,在監督手段的適用、監督的方式方法上要理性、適當,努力取得更好的監督效果。
4.要加強內部監督制約。立足檢察內部分工制約的職權設置,按照與監督其他司法機關同樣的標準,加強對檢察機關職務犯罪案件非法證據審查排除、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刑事訴訟權利等違法行為的監督。上級檢察機關要認真履行監視居住審批、對下級院自偵案件決定逮捕等職責,加強對下監督。圍繞執法不規范關鍵環節和可能產生執法不規范的新環節,加強案件檢查、檢務督察,推進案件管理系統化、動態化建設,強化過程監督。
(作者為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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