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犯罪屢禁不絕,檢察機關查辦此類案件困難重重,個別地方環境保護意識淡漠,盲目引進重污染項目,形成了引進容易治理難的局面,此外,“以罰代刑”的情況仍然存在,成為環境污染違法犯罪多發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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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要求繼續保持對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的高壓態勢,堅決依法懲處環境污染犯罪活動。該司法解釋共計12條,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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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檢察機關要認真執行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充分認識當前保護環境的緊迫性和艱巨性,切實增強憂患意識和責任意識,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不斷加大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力度,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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