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上海10月29日電(通訊員周陳霄)2018年8月2日,黃某某向上海市崇明區檢察院反映,崇明區民政局自2016年7月4日至今,未將其哥哥黃友明烈士及時安葬在烈士陵園,其姓名也未刻在英烈墻上,存在不依法履行職責損害英烈榮譽的情況。發現這一情況后,崇明區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官辦公室立刻展開調查。
烈士黃友明是崇明港西鎮人,1947年3月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1951年6月,時年25歲的黃友明同志,聽從黨的召喚,跨過鴨綠江,參加抗美援朝戰爭,在戰爭中下落不明。2015年12月20日,黃友明被崇明區人民法院宣告死亡,2016年5月上海市人民政府授予其烈士稱號。黃友明烈士在保家衛國的戰場上英勇犧牲,其英魂和精神已融入國家精神,其名譽和榮耀無疑是國家利益的組成部分,應當予以保護和彰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烈士褒揚條例》等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做好英雄烈士保護工作。崇明區民政局是黃友明烈士安葬工作的行政主體和主管部門。自2016年7月4日黃友明烈士證明書頒發之日起,崇明區民政局理應依職權,盡快做好黃友明烈士的褒揚工作。但在兩年多的時間里,崇明區民政局并未做到依法履職。
2018年8月13日,崇明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官辦公室赴民政局就黃友明烈士的名譽保護進行了溝通督促。一個月后,經實地調查發現,崇明區民政局尚未將烈士相關材料移送烈士陵園,也未將烈士姓名載入烈士英名錄并鐫刻于石碑上,存在履職不及時的情況。因此,崇明檢察院就該起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立案,并向民政局制發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及時履職,盡快全面有效維護黃友明烈士榮譽。
崇明區民政局收到檢察建議以后高度重視,已于9月17日將黃友明烈士的相關材料移送至崇明區烈士紀念館,并將黃友明烈士相關事跡鐫刻在烈士英名墻上,使烈士的事跡進一步得到弘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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