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閔行區“釣魚執法”案當庭宣判:行政處罰決定違法。
“釣魚執法”被宣判違法,已在意料之中,因為政府已經定了論。不過,法律意義上的正義,才是最終的正義。
回顧“釣魚執法”類行政訴訟案件原告無一勝訴的歷史,這個遲來的正義,其更大的意義是告訴我們,脫離了行政干預的司法審判,才可能具備保證客觀公正的前提。
此前,上海律師界已經無人愿意代理這類訴訟。上海有律師透露,法院在去年夏天與上海市交通行政執法局等有關部門共同形成了一個審理內部規定,支持行政機關的做法。這讓人想起捷克作家米蘭·昆德拉那句話:“一切罪惡在事先已被原諒,一切也就卑鄙地許可了”——法院與被告已經私下達成“內部規定”了,原告的敗訴豈不是事先“規定”好了的?
“釣魚執法”的行政訴訟無一勝訴,主要是行政干預的結果;而這一次可以稱為“遲來的正義”的審判結果也好,首次勝訴的案例也好,我們無疑可以斷定:法院還當事人以公正也好,依法判決也好,脫離了行政干預的審判是公正得以回歸的前提。那么我們在歡呼正義終于回歸的同時,這一案例最大的啟示還在于,行政干預司法的陰影能不能擺脫,則是司法公正能不能實現的最大憂慮之一。
問題是,這一具有特定背景的案例并不代表行政干預司法的終結。“釣魚執法”案以司法公正畫上了句號,然而留給我們的反思,可能才是一個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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