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9日,原紅塔集團董事長褚時健被判無期徒刑。2002年,70多歲的褚時健因患嚴重的糖尿病得以保外就醫,也就是從這年開始,他轉身投入水果行業。褚時健的果園總共有2400畝,有34萬棵果苗———事業已有相當的規模(2月24日《北京青年報》)。
相信不少人都會對曾經的煙草大王褚時健的這則“再創業”新聞感到驚詫,第一個疑問就是:既能“再創業”,為何不能在監獄服刑呢?這的確是一個難以回避的問題,如果不能很好地解疑釋惑,那褚時健的再創業事件就必然傷害司法公信力,讓人對司法公正產生懷疑。
按照保外就醫的有關規定,像褚時健這樣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改造期間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準予保外就醫:一是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二是服刑七年以上,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可以不受該期限的限制);三是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四是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而褚時健到底是依據哪一種情形獲準保外就醫的,因為沒有更多的資料佐證,我們無法準確判斷。
即便我們相信準予褚時健保外就醫的決定有正確和充分的法律依據,接下來的一個問題仍然值得懷疑。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具體來說,就是當褚時健的病情和身體狀況基本恢復以后,如果刑期未滿,則應當及時收監執行剩余的刑期。人們不明白,褚時健一保外就醫就開始了“再創業”歷程,而且動作大、信心足,一下就籌集了1000萬元的資金,實實在在地要大干一場。一個心理和身體“如此健康”的人,到底符不符合保外就醫的條件呢?
第三個問題,從當時的報道看,褚時健是以患有糖尿病才準予保外就醫的。而人們從《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范圍》的規定中看到,糖尿病合并心、腦、腎病變或嚴重繼發感染者,才屬于保外就醫之列。褚時健一“出來”就能再創業,恐怕沒有達到法定的保外就醫程度。這就需要向公眾解釋清楚,當初準予褚時健保外就醫,到底是符合什么條件,依據哪一個規定。如果看著褚時健在保外就醫期間轟轟烈烈地再創業,卻對公眾廣泛而合理的質疑保持沉默,不予理睬的話,將必然嚴重損害司法公正和司法機關的公信力。
如果筆者沒有猜錯的話,準予褚時健保外就醫的基本依據是“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而不是單純的身患糖尿病,當然身患糖尿病肯定是“年老多病”內容的一部分。果真如此的話,司法機關的決定也是正確的。畢竟,當時褚時健已經75歲高齡,身患慢性疾病,且所犯罪行是非暴力犯罪,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性極小,能夠得出“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結論。在這種情況下,褚時健的“再創業”就完全可以理解了。
以上只是筆者的個人分析,當前公眾需要有關部門的明確解釋,以回應社會質疑,這既是對褚時健個人負責,也是對司法公正和公信力負責,更是對民意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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