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日前,中央政法委首次公開通報5起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典型案件,所涉及的違法違紀人員均已受到責任追究。(11月6日正義網)
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無疑影響案件的公正性,其危害性顯而易見。如果在辦案中多了一些“帶意思”的過問和打招呼,讓“關系”、“人情”、“金錢”等潛規則左右司法活動,就有可能導致徇私枉法,劍走偏鋒,甚至釀成冤假錯案,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動搖群眾對法律的信仰。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這“兩個規定”,劍指濫用職權,為問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的處理行為提供了有力的依據。唯有嚴守紀律,依法辦事,保證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才能讓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樹欲靜而風不止。通報的5起干預司法違紀案件,再次說明貫徹落實“兩個規定”的必要,同時也說明嚴禁干預司法活動是不可逾越的紅線。不論動機如何,不論何人,哪怕是出于“好心”,只要有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行為,就會受到紀律或法律的嚴肅追究,實行零容忍。
從通報情況看,涉事人員多是領導干部和執法人員,他們的違規,并非偶然,可見習慣和僥幸仍然是頂風違法違紀的動因。但“兩個規定”不是兒戲,一旦觸碰,必然鐵規發力,制度生威,受到追究在所難免。
干預司法是引發司法不公,產生社會矛盾的誘因和痼疾,對此把紀律和法律挺在前面,進行嚴厲約束有著積極意義。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對此只有堅持嚴肅追究問責,做到令行禁止,使自覺遵守“兩個規定”成為新常態,群眾才會有公平正義的認同感和獲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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