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不合理低價游,必須從買賣雙方入手,徹底斬斷利益鏈條。否則,盯住旅行社而忽視游客,無異于“關前門、開后門”
□張楓逸
國家旅游局25日作出提示,為維護游客的合法權益,希望游客要堅決抵制“不合理低價游”,不得與經營者簽訂虛假合同,一旦被查獲,不僅不能獲得賠償,還將受到處理。國家旅游局正在研究制定相關的處理辦法(10月25日《法制晚報》)。
旅游法明確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違者將被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直至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過,作為不合理低價游的另一方,涉事游客一直被視為受害者。不僅法律法規中沒有相應的處理意見,旅游部門和消協組織事后還會積極為當事人維權。
事實上,當下不合理低價游泛濫,游客并不只是受害者,在某種意義上也是施害者。有需求才有市場,一些旅行社恰恰是利用了游客貪圖便宜的心理,低價攬客,然后通過欺騙、強制游客購物等手段非法獲利。諸如云南10天880元、港澳3天299元等報價,明顯低得離譜,甚至都不夠來回的機票錢。然而,明擺著是陷阱,可就是有游客愿意往里面跳,到頭來因為貪小便宜吃了大虧。零團費、負團費等旅游亂象之所以屢禁不止,跟一些游客缺乏自我保護意識,輕易選擇廉價低質的旅游產品不無關聯。
同時,根據旅游法規定,旅行社組織和安排旅游活動,應當與旅游者訂立合同,內容包括行程安排、費用標準等。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一些低價游的經營者往往施加小恩小惠與游客達成某種默契,簽訂一份合乎規定的虛假合同,以應付旅游部門執法檢查。合同法明確指出,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少數游客與旅行社沆瀣一氣,配合其簽訂虛假合同,已經違背了合同法的規定,理應承擔法律責任。再者,旅游合同是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依法對游客與旅游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或作出行政處罰的重要依據。游客與經營者簽訂虛假合同,不僅不利于自身索賠維權,也給旅游部門的執法監管制造了障礙。 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打擊不合理低價游,必須從買賣雙方入手,徹底斬斷利益鏈條。否則,盯住旅行社而忽視游客,無異于“關前門、開后門”。處理游客不是目的,關鍵在于以此倒逼廣大游客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增強法治精神,主動拒絕不合理低價游,并積極參與舉報和監督。游客都說動不了,零團費、負團費也就沒了市場,旅行社必須回到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的正路,最終受益的還是廣大游客。
也有網友提出質疑,游客怎么鑒別是不是不合理低價游,被旅游部門處理會不會是“躺著中槍”?這種擔心有些多慮。今年“十一”前,國家旅游局專門印發意見,認定了“不合理低價”的5種行為,比如“低于當地旅游部門誠信旅游指導價30%”,游客完全可以對照入座,按圖索驥。更重要的是,旅游部門對于游客的處理,針對的是與經營者簽訂虛假合同的行為。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地簽訂旅游合同,不幫助旅行社弄虛作假,這是每一位游客應該做到也能夠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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