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弘揚憲法精神 落實憲法規定”典型案例
黃某申請工傷糾紛監督案
【要旨】
檢察機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著力做實行政檢察,不斷加強對行政訴訟活動的監督,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積極服務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
【基本案情】
江蘇某建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黃某在乘坐肖某駕駛的轎車去徐州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肖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刑罰。經鑒定,黃某因受傷致智能損害、人格改變。黃某以其代表公司前往徐州投標途中受傷為由向當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以黃某提供的投標資料、授權委托書中所蓋的公司印章、聘用合同書上所蓋的公司印章和該公司在工商部門所存的印模不一致,無法證明黃某是因工受傷為由不予認定工傷。黃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認定其為工傷。法院一審、二審均駁回了黃某訴訟請求。黃某不服法院判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案件辦理情況】
檢察機關受理該案后迅速展開工作,依法會見當事人,并著重就公章是否由該公司使用的問題展開調查核實,查明黃某等人所持投標文件中所蓋公司印章雖與工商部門存檔印模不一致,但該公司在其他項目的投標文件中也曾使用過該印章。檢察機關綜合全案認為,可以證明該印章為該公司所有,黃某前往投標系執行工作任務的職務行為,屬于工傷認定范圍。
檢察機關對該案提出抗訴。法院全面采納檢察機關意見,依法改判。法院判決后,該公司與黃某達成和解,支付其相應的工傷補償金。
【典型意義】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者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國家和相關單位根據工傷保險制度規定,給予勞動者及其親屬必要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這一制度是對憲法關于公民權利規定的具體化,也充分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本案中,檢察機關通過調查核實,查明了案件事實,依法啟動抗訴程序,監督法院作出公正判決,使職工獲得工傷補償,維護了憲法尊嚴,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