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漢民代表建言
懲治預防并舉遏制瀆職犯罪
本報北京3月12日電(記者曾獻文)“煤礦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就是存在瀆職行為,甚至存在地方黨政官員與企業官商勾結,充當‘保護傘’的深層腐敗問題。對于這類玩忽職守的瀆職行為,刑法規定第一檔刑期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有點偏低,應該再拔高一點。”針對山西檢察系統2008年查辦瀆職犯罪的實際情況,全國人大代表、山西省檢察院檢察長柯漢民在會上如是說。
據柯漢民介紹,2008年山西三級檢察機關反瀆職侵權部門介入調查的111起安全事故中,共造成762人死亡,46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總計24213.48萬元。這些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員傷亡和巨額經濟損失,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穩定與和諧。
“在這111起安全事故中,因不作為造成的瀆職犯罪占八成以上。”柯漢民告訴記者,截至去年11月,山西檢察機關介入調查的安全事故中,共有203人被立案偵查,其中以玩忽職守罪立案181人,以濫用職權罪立案19人,以其他罪名立案3人,分別占立案人數的89.2%、9.3%和1.5%。
柯漢民說,煤礦安全事故往往案情復雜,牽涉人員眾多,查處困難。而查辦安全事故背后的瀆職犯罪,更是難上加難。從目前山西省查辦瀆職犯罪的情況看,犯罪主體主要是兩類。一類是黨政機關內負責安全生產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62人,占30.5%;一類是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具體負責人員,有94人,占46.3%。其中,礦區政府的黨政領導、行業管理職能部門的領導涉嫌犯罪的多,一般工作人員較少。這些情況,使得瀆職檢察工作遇到了較大阻力。
在柯漢民提供的一份數據中,記者看到,在法院對這類瀆職犯罪案件已作出的刑事判決中,其中36人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占判決人數的37.9%;41人被宣告緩刑,占43.2%,18人被判處實刑,僅占18.9%。合計免予刑事處罰和宣告緩刑的人數,其比例高達80%以上。而且,這些案件在法院審理階段的時間普遍過長。柯漢民指出,對瀆職犯罪的刑事責任追究偏低,懲罰不及時,都不足以產生威懾作用,難以實現刑法的一般預防功能。
“山西是全國的能源大省,礦難事故比較多。檢察機關在查辦礦難背后瀆職犯罪中遇到的問題和摸索出的經驗,在全國應該是具有普遍意義的”。柯漢民說,應對這些問題就要盡快修改刑法,提高玩忽職守瀆職犯罪的法定刑。同時,做到懲治與預防相結合,有效遏制瀆職犯罪。
京ICP備13018232號-3 |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0120230016 |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京B2-20203552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10425 |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京)字第10541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京)字第181號 |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京零字第220018號 | 京公網安備11010702000076號
網站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