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背后瀆職犯罪居高不下,對策何在
代表委員期盼:關口前移預防瀆職犯罪,檢察機關應當發揮更大的作用
事故仍在頻頻發生。
3月6日6時許,河北省武安市金銘煤礦爆炸,4人遇難。2月22日凌晨,山西屯蘭煤礦瓦斯爆炸,78人死亡、114人受傷。2月9日晚,違規燃放煙火引燃央視新大樓北配樓,造價近20億元的“摩天大廈”幾近“香消玉殞”。
來自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數據顯示,2008年,全國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高達7億元,導致748人重傷、5551人死亡。
“依法介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調查,立案偵查嚴重失職瀆職造成人民和國家利益損失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918人。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介入14起重特大事故調查,已立案偵查123人。”3月10日,曹建明檢察長在檢察工作報告中透露,事故背后瀆職失職犯罪仍然居高不下。談及此,代表委員無不痛心疾首。
重大事故往往與瀆職相伴相生“事故居高不下,負有監管職責卻不作為、亂作為的官員難辭其咎。”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市檢察院副檢察長方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一針見血地指出:事故頻仍背后大都有官員失職瀆職的影子。
或許山西襄汾潰壩事故是方工這一“斷言”的典型注解:2008年9月8日,山西襄汾發生潰壩事故,造成277人遇難、33人受傷、4人下落不明,直接經濟損失9619萬元。檢察機關依法介入,此后,襄汾縣原縣委書記亢海銀、原縣長李學俊、原副縣長韓保全,襄汾縣國土資源局原局長張曉民、縣安監局原局長張新如等34名官員因瀆職失職等職務犯罪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其中廳級干部2名,處級干部10名。
“不正確政績觀的影響,是導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的一個重要原因;一些地方官員對國家的土地、礦山等管理法規和政策的不了解、不熟悉也是重要因素。”一直關注安全問題的全國人大代表、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委員林繁認為,重特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發生與官員的瀆職失職往往相伴相生。
“他們或官商勾結、權錢交易、徇私舞弊,甚至直接充當‘保護傘’,或責任意識淡薄,法律觀念缺失,執法犯法。”方工委員認為,不給錢不作為,給了錢亂作為,使這些本應肩負監督管理職責的官員放棄了自己應有的監管,危害尤烈。
檢察機關重拳出擊盯緊事故背后
2008年,事故瞞報現象突出。
2008年7月14日,河北省蔚縣李家洼煤礦爆炸。礦難發生后,礦主買通記者與當地某些政府官員,瞞報事故達兩個月之久。經舉報,調查認定事故中有35人遇難。此外,河北三鹿奶粉事件、山西襄汾潰壩事故、山西婁煩尖山鐵礦排土場事故都出現過瞞報。2008年,僅河南就查實瞞報煤礦事故11起,29人因煤礦事故被追究刑事責任。
“有的官員與不法業主相互勾結,對發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不采取措施積極進行搶救,對事故隱瞞不報,導致事故造成的危害后果進一步擴大。”方工委員認為,瞞報既導致救援滯后,也增加了檢察機關對瀆職犯罪的查處難度。查辦案件無法第一時間介入,會導致證據滅失,一些犯罪嫌疑人因此贏得攻守同盟機會,借以阻礙對抗檢察機關的偵查,逃避打擊。瞞報事故的有直接責任方,也有官員。
盯緊并及時查辦事故背后的失職瀆職者,方能促其夢醒,勒馬于懸崖。
“山西是個煤炭大省和能源基地,對于重特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背后的瀆職失職犯罪,山西省檢察機關一直緊盯不放。”
全國人大代表、山西省檢察院檢察長柯漢民透露,2008年,山西省檢察機關共查辦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職務犯罪案件195件203人,涉嫌瀆職犯罪的山西省國土資源廳總工程師劉樹勇、省安監局副局長蘇保生等一批要案亦赫然在列。“這是歷史上山西檢察機關查辦要案最多、涉案領導干部級別最高的一年。”柯漢民代表說。
來自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消息,2008年,檢察機關共介入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調查2571起,同比攀升121%;投入警力9561次,同比上升161%;立案偵查事故所涉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794件918人,同比分別增長58.5%和56.4%。全國大多數省份立案人數同比大幅度攀升,河南、山西、黑龍江、湖北、四川、廣東等省立案人數均上升迅猛,達到全國總數的63%。
在查處瀆職犯罪方面,檢察機關同樣面臨著重重阻礙。干擾多、發現難、查證難、處理難和阻力大的問題依然突出。
方工委員認為,有的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嚴重,錯誤認為查的是自己人,或者認為影響部門或當地形象。“這也是導致事故頻發的重要原因,還需要從體制、機制上著力破解”。
查辦瀆職犯罪的同時應關口前移抓預防“看到這些數字,我心里很不好受”。談到過去一年被查辦的
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官員,全國人大代表、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王東洲給記者算了一筆損失賬:“很多人都是國家多年培養出來的,他們過去大都是家族的驕傲,現在一下子成為家族的恥辱,個人的損失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損害,政府公信力受到質疑。”王東洲建議檢察機關加大預防工作力度,將預防關口前移,通過建立有效的約束機制,使我們的官員不能、不敢犯罪。“檢察機關職務犯罪犯罪大有可為,我希望明年聽報告時數字能夠下來,人數越少越好。”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總工程師張興凱多次配合檢察機關辦案,并曾經擔任襄汾潰壩事件調查組的技術組組長,看到一個個官員倒下,這位代表很是痛心。“檢察機關在查辦瀆職犯罪的同時,應該研究建立預防機制,將預防犯罪關口前移,讓這些事情不發生。”
3月11日,審議“兩高”報告時,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平頂山市委書記趙頃霖認為,檢察院應該進一步加大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加強研究,建立事前監督機制。“目前的事后監督,無法挽回已經造成的損失。”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駐馬店市市長劉國慶也持有相同觀點。
全國人大代表、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周光權建議,建立一般性巡查制度,強化常規預防的制度性,通過隨機性的巡訪、抽查,開展預防工作。
方工委員提出:恢復檢察機關一般法律監督權。據方工委員介紹,一般法律監督權是一項寬泛的職權,主要目的在于保障法律得到貫徹實施,維護法制的統一。而目前我國檢察機關行使的檢察權主要在于法紀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和監所監督幾個方面,涉及司法領域或者訴訟過程的監督。一般監督就是在這些專門監督以外,對政府制定政策、規章等抽象的行政行為,行政審批、市場監管、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監督,使其行為符合法律的規定,防止違法行為和違法措施的使用,破壞國家法制的統一,損害國家、集體以及公民的合法權益。一般法律監督權也包括對社會組織、企業法人以及公民遵守法律的情況進行監督,防止嚴重違法的情況發生,對國家法制和社會秩序造成破壞;特別是在貫徹新制定的法律過程中,這項監督權尤顯重要。
方工委員表示,建國后,我國模仿前蘇聯,規定了檢察機關的一般法律監督權,檢察機關對行使一般法律監督權也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嘗試。但“文革”開始后,檢察機關被徹底砸爛,1978年檢察機關恢復重建后,一般法律監督權一直沒有恢復。“建國之初檢察機關的一般法律監督權對我們今天的工作也有一定的借鑒意義,應予恢復。”方工委員說。
(本報北京3月12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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