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州區檢察院公訴科
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情況總結
多年來,吉州區檢察院高度重視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注重把履行公訴職能與開展青少年維權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并作為一項品牌工作來打造,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先后榮獲全省、全市優秀“青少年維權崗”稱號,多名干警先后被授予“中國保護未成年人優秀公民”、全省“保護未成年人杰出公民”、全省“杰出青年衛士”等稱號。主要做法有:
(一)、管理規范,制度健全,狠抓落實是吉州區院辦理未成年人案件工作的重要基礎。
吉州區院多年來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加強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擺在突出位置,扭轉維權理念,加強組織領導,合理配置司法資源,凝聚社會各界力量為開展預防和維權工作奠定扎實的基礎。在具體的辦案過程中,針對未成年人的時代特征和心理特點,從重挽救、重保護的司法理念出發,重視刑罰的預防和教育功能,讓未成年人在接受刑罰懲治過程中享受到人性化的關愛和保護,實現其主觀惡性原始自然歸位的司法目的,從源頭對未成年人進行矯治。
首先,成立了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領導小組,分管刑事檢察的副檢察長負責日常工作,公訴科為具體責任部門,實行個案負責制,責任到人,措施到位,形成了一級管一級,一級抓一級的工作格局。
其次,制定了一系列保護未成年人工作規范,包括《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辦法》、《檢校聯席會議制度》、《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暫行辦法》、《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捕不訴幫教辦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庭教育和宣判教育制度》、《回訪考查制度》等六項制度,并在干警中開展深入的討論和學習,使干警牢固樹立維權意識,提高維權水平,把維權工作自覺落實到檢察業務的各個環節。
第三,成立專門辦理未成年人案件辦案組,辦案組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有耐心的女性檢察官組成。
第四,把青少年維權工作作為檢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廣泛宣傳,受理青少年維權方面的咨詢、舉報,為青少年維權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便利條件。
(二)、嚴格審查,確保質量,把好案件質量關是辦理未成年人案件工作的必要前提。
在審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堅持從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出發,認真審查案件,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關,確保案件質量,既要準確地打擊犯罪,又要充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辦案中特別嚴格把好年齡關,以防止放縱犯罪或錯誤地追究不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對公安機關報訴的每一起未成年犯罪案件都要求必須有戶口底卡。同時要求案件承辦人必須堅持從嚴、細致地審查,不輕信底卡上記載的年齡。特別是對臨界年齡的審查必須堅持“三個對照”。(1)對照戶口上登記的年齡與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年齡是否相符;(2)對照公歷的出生時間與犯罪嫌疑人的農歷出生時間是否吻合;(3)在沒有戶籍登記的情況下,必須對照醫院的出生證明或者接生證明能否同犯罪嫌疑人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證實相一致。為查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真實年齡,辦案人員經常深入到其出生地進行調查核實以確保辦理的每一起案件的質量。如被告人符聲明生于1992年10月15日,即2010年10月16日年滿18周歲,但符聲明參與的第五次搶劫和強奸犯罪發生在2010年10月15日晚至10月16日凌晨這一時間段,這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時間界點,為此,我們十分慎重,在通過認真審查案卷、詢問被害人、訊問被告人之后,確認該兩起犯罪事實發生于10月16日凌晨,即作案時已滿18周歲,確保了法律的正確實施。
(三)、寓教于審,感化挽救,采取多種形式的幫教是做好青少年維權工作的重要手段。
首先,實行未成年人親情會見制度,即在提審訊問未成年人犯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在場,讓法定代理人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思想溝通,消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思想顧慮,穩定其思想情緒。如犯罪嫌疑人喻洋強奸案,喻洋自幼隨父母從四川來到吉安,盡管父親離異,所幸喻洋有位對其非常關心、愛護的繼母,為切實鼓勵、挽救未成年犯喻洋,承辦人在訊問喻洋時通知其繼母到場,通過母子之間的交流,在繼母的溫馨鼓勵下,喻洋留下了悔恨的淚水,并表示一定重新做人。
其次,在審訊中、在法庭上有的放矢地進行思想教育,使其悔過自新,迷途知返,重新走向社會。如被告人羅海軍搶劫案,由于公訴人在法庭上有針對性的、充滿親情的庭審幫教,使被告人認識到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被告人羅海軍當庭流下了悔恨的淚水,表示自己一定重新做人,以實際行動感謝檢察官的幫教。
第三,恰當運用包括不起訴在內的多項制度,為未成年人盡快回歸社會開辟新的通道。如犯罪嫌疑人王斌盜竊案,王斌先后盜竊作案2次,贓物折值共計人民幣5569元,鑒于王斌犯罪時系未成年人且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吉州區院本著教育、挽救的精神,依法對王斌相對不起訴。此外,吉州區院還非常注意通過幫教、回訪等延伸教育,扶持未成年犯邁過人生的特殊階段,讓他們盡早回到社會,盡早成為自食其力、有益于社會的青年。如未成年人劉躍、丁建蕓強奸案中,承辦人在提訊時均通知她們的法定代理人到場,并通過耐心細致的說服教育,使兩犯罪嫌疑人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流下悔恨的淚水。經認真審查案件、細致調查成長環境后,認為兩犯罪嫌疑人剛滿十四周歲,均系在校學生,家庭環境好,有著良好的學校幫教、家庭幫教環境,且是經他人教唆實施幫助他人的偶然犯罪,有悔罪表現,主觀惡性小,最終本著對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建議法庭對兩人適用緩刑,法庭采納了該建議,對兩被告人均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現在兩被告人重回校園。
第四,快速辦理未成年人輕微刑事案件,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既是依法辦案的需要,也是寬嚴區別對待的要求。對于此類案件的快速審理,有利于維護犯罪分子的合法權益,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減少積案,集中力量辦理疑難復雜案件。如被告人羅俊卿盜竊案,2007年1月8日下午,羅俊卿(17歲)伙同他人采取撬鎖手段盜走電動車2部,贓物折值共計幣2570元。犯罪嫌疑人羅俊卿對于自己的犯罪事實也供認不諱。在本案的審查起訴過程中,吉州區院基于本案系輕微刑事案件并且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事實,在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后三日內就起訴到法院,大大縮短了本案在檢察院機關的滯留時間,有效地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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