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江西10月26日電(通訊員 韓哲強 尹向鵬)近日,由吉州區檢察院提起抗訴的被告人方小軍盜竊案,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一審判決事實認定錯誤,改判方小軍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吉州區院指控被告人方小軍于2011年2、3月間先后竄至吉州、青原等地盜竊作案五次,贓物折值共計幣6160元。2011年8月4日,吉州區法院(2011)吉刑初字第99號刑事判決,對其中一起盜竊事實以沒有被害人報案為由不予認定,并判處被告人方小軍一年零三個月有期徒刑。經審查,吉州區院認為:該起盜竊事實及贓物去向不僅有被告人方小軍多次穩定的供述,且公安機關根據群眾舉報抓獲被告人時當場扣押了所盜摩托車,證人證言還證實方小軍在其摩托車修理店拆解所盜摩托車時被公安人員抓獲。吉州區法院僅因沒有被害人的報案材料就以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為由不認定方小軍此次盜竊事實,屬于事實認定錯誤,吉州區院當即依法提出抗訴。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檢察機關抗訴理由成立,不僅撤銷一審判決,對一審判決未予認定的盜竊事實予以認定,而且改判方小軍一年零十個月有期徒刑,增加了七個月的刑期,嚴懲了犯罪,維護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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