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為保證檢察制度的健康發展以及檢察機關正確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憲法》還規定檢察機關在依法行使檢察權的過程中,必須自覺服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因此,我國檢察機關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人大監督與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的有機統一。
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領導核心,一切國家權力包括檢察權的行使都必須在黨的領導下進行。黨的領導是檢察機關正確行使檢察權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證,是檢察事業興旺發達的關鍵和政治保障,是檢察機關必須始終遵循的政治原則。黨對檢察工作的領導主要是思想領導、政治領導和組織領導,但黨的領導不是包辦一切,更不是代替檢察機關對具體案件進行定性和處理。那些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等干擾檢察機關執法活動的行為,是完全錯誤的,也是我們黨堅決反對的。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是人民主權原則的必然要求。我國憲法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檢察機關的監督主要體現在聽取、審議檢察機關的工作報告、專項工作報告,任免檢察機關的組成人員,對最高人民檢察院所作的司法解釋進行審查,對檢察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檢查,對檢察機關所辦的案件提出質詢,決定檢察機關提交的重要事項等方面。但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對檢察機關進行監督,而不代行檢察權。常委會組成人員及人大代表個人不直接處理和干涉檢察機關處理具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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