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是以馬克思主義法律觀為指導,在充分考慮我國國情,總結我國社會主義司法實踐成功經驗,積極吸收人類法治文明優秀成果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是人類法治發展史上的偉大創造,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在司法制度的本質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在司法權的來源上,司法權來自于人民、屬于人民;在司法權的配置上,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既互相制約,又互相配合;在司法權的行使上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又自覺接受黨的監督、人大監督、政協監督、群眾監督;在司法權的運行方式上,堅持專門機關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等等。這一司法制度既繼承了我國古代法制文明的優秀成果,又吸收了國外法治的有益成分,具有資本主義司法制度無可比擬的優越性:他們代表的是資產階級的意志和利益,我們代表的是最廣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具有徹底的人民性;他們是統治集團內部的權力分享,我們是最廣大人民群眾平等享有的司法,具有普遍的公平性;他們是互相掣肘,我們是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既能夠保證公正執法,又能夠有效應對、妥善處理復雜的社會問題,具有有效的協調性。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的實踐證明,這一司法制度符合我國國情,保障和促進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與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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