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人大與檢察機關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
第一,檢察機關的設置由人大決定,受人大監督。《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省一級人民檢察院和縣一級人民檢察院,根據工作需要,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可以在工礦區、農墾區、林區等區域設置人民檢察院,作為派出機構!钡谒目钜幎ǎ骸皩iT人民檢察院的設置、組織和職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行規定!
第二,檢察人員由人大任免,受人大監督。我國《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第六十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并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并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者罷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三,檢察機關的工作,受人大監督。《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比舜蟠砜梢詫z察工作提出質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十四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有權書面提出對……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特殊情況下案件延期審理由人大決定,受人大監督。我國刑訴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四,檢察長提交的重要事項由人大決定,受人大監督!度嗣駲z察院組織法》第三條規定:“如果檢察長在重大問題上不同意多數人的決定,可以報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五,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權,受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釋必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接受人大常委會監督。(摘自中國檢察出版社《檢察知識100問》)
檢察機關與公安、審判和司法行政機關是監督制約關系
由于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對訴訟活動具有全面監督關系。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钡谝话偃粭l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倍缎淌略V訟法》第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备鶕鲜龇梢幎ǎ瑱z察機關與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在各自行使職權時存在著權力制約和法律監督的關系。
。保畽z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之間是權力制約和法律監督關系。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事機關保衛部門、監獄都具有偵查權。其立案偵查權受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偵查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要提請檢察機關批準,偵查終結要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與此相對應,對于檢察機關的不批準逮捕、不起訴決定,偵查機關可以申請復議、復核。
。玻畽z察機關與審判機關之間是權力制約和法律監督關系。審判機關通過獨立行使審判權對檢察權進行權力制約;檢察機關通過法律監督權監督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通過它們之間的相互制約和監督確保國家刑事、民事、行政訴訟依法進行。
檢察機關對刑事、民事、行政審判活動行使抗訴權。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同時,檢察機關對民事、行政案件的終審生效判決裁定也有抗訴權力。檢察機關行使抗訴權力同樣受人民法院審判權的制約。例如對刑事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作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的裁定。
審判機關對檢察院立案權、起訴權進行制約。對于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對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對于被告人無罪的或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這是人民法院以審判權對檢察機關起訴權行使的制約。(摘自中國檢察出版社《檢察知識10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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