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如果在職或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家里人”“身邊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影響力索賄受賄,也將被追究刑事責任。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中,擴大了受賄罪的適用范圍,修改了相關條款。
此前,刑法相關條款只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犯罪作了規定。
但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國家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等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其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自己從中索取或者收受財物。
一些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在職時的影響力,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自己從中索取或收受財物。這些“影響力交易”行為都具有明顯的“錢權交易”特征。
針對上述情形,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有關部門等提出,這類行為敗壞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對情節較重的應當作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鑒于此,刑法修正案(七)新增條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此外,考慮到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新修訂的刑法修正案(七)在上述規定之后,作出專門規定: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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