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常委會委員提出,補選是個別村委會成員出缺后進行的選舉,應當從我國農村的實際出發,簡化出缺補選的程序。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民政部研究,對此作出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缺,可以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補選,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補選程序參照相關規定辦理。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到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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