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暫不明確村委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關系
新華網北京6月22日電(記者衛敏麗、趙超)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審議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修訂草案未對村委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關系加以明確。
據農業部介紹,全國有約60%的行政村的村委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合一的,有近40%的行政村另有村集體經濟組織。
修訂草案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土地承包經營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等,應當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
農業部提出,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兩個不同性質的組織,屬于土地承包經營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等事務,應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討論決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這個問題涉及的情況比較復雜,各地做法也有差異,擬在進一步調研的基礎上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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