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三審擬規(guī)定
檢察機關對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進行法律監(jiān)督
本報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鄭赫南)今天,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了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三審稿(下稱草案三審稿)。根據草案三審稿新增規(guī)定,檢察機關將可以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進行法律監(jiān)督。
記者看到,草案三審稿新增的草案第三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發(fā)現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意見,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并依法作出決定。”
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洪虎介紹,在草案二審期間,有些常委會委員、部門和地方提出,為保證賠償委員會公正處理賠償請求,建議對賠償委員會處理賠償請求的相關程序進一步予以完善,經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法律委員會建議對刑事賠償程序作出相應修改。
在下午的分組審議中,呂薇委員表示,賦予檢察機關對法院賠償委員會監(jiān)督的權力,“對解決法院‘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問題,對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戴玉忠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這一規(guī)定體現了憲法確立的檢察機關法律監(jiān)督機關的地位,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新確立的刑事賠償救濟方式。”
呂薇委員建議草案賦予檢察機關必要的監(jiān)督措施和手段,她建議在草案第三十條中增加一款,即“人民檢察院依照前款規(guī)定履行職責,有權調查有關情況,調取案卷等有關材料”。
據悉,草案三審稿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如發(fā)現賠償決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可以直接審查并作出決定。
此外,草案三審稿還首次把“看守所”確立為刑事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洪虎表示,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在實踐經驗不足的情況下,“不宜在法律中作出具體規(guī)定,可在司法實踐中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由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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