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常紅、高星、張海燕)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今天上午在北京開幕,《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提交本次會議二審。草案對駐外外交人員的職務、銜級的決定權限、授予權限、晉升等問題進一步作出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擬對外交工作人員設立七級外交銜級,二審稿針對外交銜級的授予依據增加規定:駐外外交人員的外交銜級,根據其在駐外機構中擔任的職務、公務員職務級別和外交工作需要確定。
鑒于職務是授予外交銜級的主要依據之一,草案二審稿在十六條中對駐外外交人員的職務決定權限作出了規定:一、特命全權大使和代表、副代表為特命全權大使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二、前項之外的代表、副代表,由國務院決定;三、總領事,由外交部決定;四、公使、公使銜參贊、參贊、副總領事以及其他駐外外交人員的職務,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門決定;其中,三等秘書以下職務,在駐外工作期間由駐外外交機構決定。
草案二審稿第十八條對駐外外交人員的職務以及銜級晉升問題作出了規定。草案二審稿第十五條對外交銜級的批準授予權限作了規定。
據了解,2009年6月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后,草案全文在媒體上公布,向社會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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