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草案增加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負責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開展閉會期間的活動。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以集體活動為主,以代表小組活動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過多種方式聽取、反映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意見和要求。
關于議案的提出程序,草案規定:代表法提出的議案,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關于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草案增加規定: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明確具體,注重反映實際情況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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