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0月25日電(記者陳菲 趙超)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審議的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草案規定,涉外合同沒有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則應適用與合同關系最密切的法律。
草案此前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沒有協議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征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合同履行地法律。有的常委會委員、最高人民法院、專家和社會公眾提出,當事人對合同沒有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的,一般應適用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草案的規定對此體現不夠。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最高人民法院和有關專家研究,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沒有協議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征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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