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江蘇12月6日電(見習記者 高旭紅)去年5月,南通市崇川區檢察院在長江航運公安局南通分局成立檢察室,這是南通市檢察機關成立的首家檢察室。近日,“正義基層行”記者來到南通市崇川區檢察院,該院檢察長李希向記者介紹了駐長航公安分局檢察室在打擊犯罪方面的成效。
據李希檢察長介紹,該檢察室成立后,實現了檢力前移、防范前移、服務前移,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今年8月,在崇川區檢察院和長航公安局南通分局的協調和調研基礎上,長江航運公安局、江蘇省檢察院、江蘇省高級法院聯合出臺《關于長江物流領域侵財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封倉押運中竊取貨物的行為做了定性。
貨主A飼料公司,委托B物流公司從某海域的萬噸海輪上減載大豆,由多艘國內小海輪運輸到南京、張家港等地。B物流公司組織了掛靠在C、D等航運公司名下的小海輪進行減載,采用大豆入艙不計重、由貨主封艙、原船原交的方式為貨主減載運輸。其中,船主李某等采用不破壞封艙條,解開第一和第二艙蓋連接卸扣及前后小艙蓋螺絲的方法,入艙偷得大豆1000袋約50噸,價值人民幣15萬余元。盜得大豆后,其在長江上停泊待機,變賣給事先聯系好的銷贓人徐某,變賣后得贓款人民幣11萬余元。
據李希檢察長介紹,南通公安局長江航運分局的提捕案件中,有相當多的案件具有一個共同的特征,即對貨主封存的貨物通過不破壞封條的方式進行秘密竊取。因水路運輸貨物運輸量大,有的貨物,如谷物、黃豆等物品,又不便計量,對此類物品較為普遍的運輸方式是貨主封艙,船方原船原交。一些不法分子抓住這一計量上的漏洞,反復多次盜取其所承運的貨物,此類案件所具有的社會危害性不容忽視。對此類情形是定性為普通侵占罪,或是定性為職務侵占罪,或是定性為盜竊罪的認識存在較大的分歧,各地的做法互相矛盾,嚴重損害了司法活動的嚴肅性和確定性。
李希說,針對這一爭議,崇川區檢察院與長航公安局南通分局多次組織調研、邀請專家論證。在崇川區檢察院和長航公安局南通分局的協調下,江蘇省檢察院組織調研組多次對此問題進行調研。今年8月,長江航運公安局、江蘇省檢察院、江蘇省高級法院聯合出臺了《關于長江物流領域侵財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上述爭議做了詳盡的規定。
李希檢察長說,該文件為打擊長江物流領域侵財犯罪案件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支撐,將有助于進一步規范長江江蘇段水域刑事執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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