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緩解經費困難問題,保障基層司法機關履行職責所需的基本經費,2004年中央21號文件轉發的《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關于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初步意見》提出: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司法機關業務經費實際需要情況,制定分類別、分階段的縣級司法機關經費基本保障標準。據此,2005年財政部、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了《關于制定縣級人民檢察院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的意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上述兩個文件確定具體的縣級檢察院公用經費保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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