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外部監督,切實防止和糾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工作中執法不公的問題,根據憲法和法律關于一切國家機關必須傾聽人民的意見、接受人民的監督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經中央同意并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從2003年9月起開展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人民監督員由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推薦產生,主要對檢察機關擬作撤案、不起訴處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職務犯罪案件進行監督,提出監督意見。2008年,人民監督員共監督“三類案件”5291件,其中不同意檢察機關擬定意見的146件,檢察機關采納95件,占65%。對未采納的,依據事實和法律向人民監督員作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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