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人民檢察院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進行法律監督。監督的主要方式是: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由人民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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