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檢察機關為了預防賄賂犯罪,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運用計算機技術對行賄犯罪信息進行分類錄入、存儲,并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行賄犯罪檔案錄入的范圍是1997年以來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并經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發生在建設、金融、醫藥衛生、教育和政府采購領域的行賄、單位行賄、對單位行賄、介紹賄賂犯罪案件。檢察機關依照規定為有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以及符合條件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查詢服務。對經查詢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或個人,由行業主管(監管)部門作出相應處置,如限制或禁止市場準入、降低資質等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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