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9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廳早早坐滿了來參加聽證會的人士。在聽證人席就座的有:時任該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朱森林,省人大常委會部分委員及省人大城建環資委的部分委員。20名聽證會參加者及40多名旁聽者,被安排在發言人席位兩旁。
8時30分,主持人陳之泉宣布聽證會開始。聽證發言人嚴格按照報名的先后順序發言,每人發言時間限定20分鐘以內;旁聽人經向書記員提出并經主持人同意也可以發言,時間限定為10分鐘。
“我們為那次立法聽證會制定了一個程序性規則,雖然只有短短的7條,但確實有力保證了聽證會的順利進行。”陳之泉戲稱說,“這也算是國內第一條立法聽證程序規則吧”。
聽證正式開始后,首先發言的是許奮飛律師。他提出,《條例》規定評標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不恰當,因為評標委員會成員投誰的票應該承擔個人責任,建議改為記名投票。
“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是爭論的焦點。1998年,廣東各地根據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建立了建設工程交易的有形市場,并要求建設工程招標和一定限額以上的建設工程的直接發包,應當在建設交易中心進行。
正方認為,交易中心是由政府批準成立的服務性機構,肩負著規范建設工程發承包行為、遏制產生腐敗的重任。為充分發揮交易中心的職能作用,在《條例》中明確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是十分必要的。當時在廣東省建委任職的劉麗萍參加了旁聽,她認為:“交易中心是為了規范建設市場的發承包交易行為,保障建設工程交易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它的建立使建設工程交易活動從隱蔽走向公開,能從源頭上遏制建設領域的腐敗現象。”
而反方認為,交易中心由政府設立,由建設部門監督,難免有既當裁判又當運動員之嫌,難保公平。時為深圳眾望歸經濟法律顧問有限公司律師的曹疊云更是直言:“交易中心的建立有唯我獨尊的壟斷、霸道與自我中心色彩,與市場機制、自由、公平競爭規定不合。”
正方、反方針鋒相對,還就招標發包范圍(種類和規模標準)、招標限額過高等問題進行了充分的辯論。
聽證會一直持續到12點。據陳之泉回憶,當時仍有5名代表未能發言,“這也是那次聽證會的一個小小遺憾,不過會后他們很快向我們提交了書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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