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7月15日,為規范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行為,維護建設市場的正常秩序,廣東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于當年8月2日公布施行。但是,《條例》實施6年來,一些問題逐漸顯現出來———對有些行為規范得不夠具體,一些地區依法應當進行招標投標的項目不多,建設單位采取各種手段逃避招標發包,或者在招標時弄虛作假。《條例》對此缺乏必要和有效的規制手段。廣東建設市場秩序混亂局面并未得到有效轉變。
1999年,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決定對《條例》進行較大規模的修訂,并決定由廣東人大城鄉建設與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城建環資委)負責征求公眾意見。
其實,1999年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工作要點中,就有了探索公開聽證的意向,當時提出要進一步推進立法工作的民主化進程,堅持開門立法。要求選擇若干重要而且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法規草案,公開刊登,征求意見,舉行聽證會。
時任廣東省人大城建環資委主任委員的陳之泉擔任了這次立法聽證會的主持人。陳之泉回憶說,“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問題社會影響面較大,關注度較高,自然進入了我們的視野。我們內部討論后,向常委會打了報告,希望將《條例》的修改作為首次立法聽證的‘試驗田’,也希望通過公開的立法程序,糾正建設工程領域的不正之風。”
陳之泉的愿望沒有落空,建筑市場作為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法規修訂被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選中,成為首次立法聽證會探索的最佳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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