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予地方人大立法權是由中國國情決定的。”王漢斌說,按照1954年憲法的規定,只有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可以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地方人大沒有立法權。而我國地域遼闊,不同的地方情況不同,全國人大的立法很難完全適應各地的具體情況。所以,1979年7月1日,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地方組織法、1982憲法以及修改后的地方組織法,賦予了省一級、較大的市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權力。
至于全國人大與地方人大的立法權如何劃分,王漢賦表示,區別主要是全國人大有專屬立法權,即涉及國家主權、公民政治權利等最基本的制度,由全國人大立法。除此而外的事務地方是可以立法的,但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采訪結束時,王漢斌總結說,30年的實踐證明,設立地方人大常委會是個創舉,它保證了全國各族人民在依法實行民主選舉的基礎上,更加有效地實現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經常化、制度化,保證了國家機關合理分工、協調一致地高效運轉,從而使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觀念意識從最基層得到了深入,組織方式從最基礎得到了保證,職能作用從最日常得到了發揮,人民民主的政治權力從最根本上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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