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憲法規定,地方人大閉會期間設立人民委員會,人民委員會行使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的雙重職能。地方人大沒有自己的常設機構。”王漢斌回憶說,當時的這種設置,是借鑒了蘇聯、東歐的做法,是議行合一的體制。理由是:地方各級人大沒有立法權,工作不像全國人大那樣繁重,而且地域小,易于召集會議。如果另外設立人大常務機關,會使“機構重疊,造成不便”。
“但實踐證明,這種議行合一的體制是不完善的”。王漢斌說,人民委員會自己任命自己,自己監督自己,于理于法都說不通。1957年3月,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的彭真同志指出:“現在我們的省、市、自治區和縣人民代表大會都只有人民委員會,而代表大會本身沒有常設機關。因此,在人民代表大會閉幕之后,就沒有一個對政府工作經常進行監督的機關。這種議行合一的制度,在今天就不完全適宜了。因此,我們省、市、自治區和縣人大有考慮設立常委會的必要。”彭真的意見受到中央關注。但由于后來的反右斗爭擴大化,這個動議被擱置了。
196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實際需要,又提出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委會的問題。不久,“文化大革命”發生,方案又擱置下來。
1979年5月17日,彭真同志就取消革命委員會和地方人大設立常委會兩個問題向黨中央寫了請示報告,提出三個解決問題的方案:第一,用立法手續把革命委員會體制固定起來。這樣做,不贊成的人可能很多。第二,取消革命委員會,恢復人民委員會。這樣做,在名義上雖然取消了革命委員會,但對擴大人民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不一定能有多大實質性的幫助和改進。第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設常務委員會,并恢復人民委員會,以利于擴大人民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這個方案可能比較好些。
這個報告當時先報送給中共中央秘書長胡耀邦同志,請他轉黨中央主席、副主席。鄧小平副主席很快作了批示:“我贊成第三方案,相應的這次人大只修改憲法這一條,其他不動。這個建議在人大會前議一下。”
7月1日,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地方組織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大設立常委會,并將人民委員會改為人民政府。至此,歷經25年的地方人大設立常設機構問題,終于一錘定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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