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及其常委會依照憲法和法律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職權一般各有十幾項。把這些職權歸納起來,大致可分為四大類,即立法權、重大事項決定權、人事任免權和監督權,通常指的就是全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以及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的四項主要職權。一般的市和縣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只有三類,它們沒有立法權。
人大“四權”的劃分是相對的,沒有窮盡人大的所有職權,并有交叉性,如人事罷免撤職權,屬人事任免權,也屬監督權范疇;有些法律性的決定,既可作為立法權的內容,又可作為重大事項決定權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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