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2)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3)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4)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5)選舉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
(6)選舉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7)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8)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和法院、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9)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
(10)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11)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12)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13)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14)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此外,還有罷免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權力。部分地方人民代表大會還有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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