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0月,新中國成立時,由于軍事行動還沒有完全結束,土地改革還沒有徹底實現,普選的條件還不具備,沒有立即普選產生人民代表大會。
1954年,憲法草案交由全民討論時,有人提出,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也應該和全國人大一樣設立常委會。這個意見沒有被采納。因為當時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沒有立法權,工作任務沒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那么繁重,越是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地區越小,越容易召開會議,地方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職能,由人民委員會行使。所以不需要在人民委員會以外另設常務機關。
人民委員會既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后的常設執行機關,又是政府,帶來一個問題,即沒有一個對政府工作進行經常監督的機關。于是,1957年上半年,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秘書長的彭真同志提出設立地方人大常委會,但后來由于反右斗爭擴大化,這個動議被擱置了。
到了196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實際需要,提出設立地方人大常委會,各方面對此也取得共識。遺憾的是,不久文革開始,這個提議被擱置。
13年過去了,文革給人們帶來的慘痛教訓刻骨銘心。從1966年8月到1974年12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沒有開過會,地方人大由革命委員會代替。痛定思痛,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這一重大歷史任務。
1979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成立了全國人大法制委員會,承擔起了繁重的立法任務。彭真擔任主任,并提出當前的工作就是加緊制定7部法律:刑法、刑事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在修改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時,“設立地方人大常委會”的呼聲十分強烈。1979年5月17日,彭真專門給中央寫了報告,提出關于設立地方人大常委會有三個方案:一是用立法手續把革命委員會體制固定下來;二是取消革命委員會,恢復人民委員會;三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并恢復人民委員會作為行政機關。
中央領導同志審閱了這個報告,鄧小平批示:“我贊成第三個方案。”“縣級以上地方設立常委會,是一個重大改革。”
1979年7月1日,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若干規定的決議》和7部法律。《決議》、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設立常委會,賦予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法規的權力。當年,全國有2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召開人代會,選舉產生了本級人大常委會。
30年的實踐證明,地方人大設立常委會,對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推進依法治國,具有十分重大而深遠的歷史意義。截至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我國現行有效法律共225件,現行有效行政法規600多件,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近8000件。初步統計,90%以上的地方性法規是由地方人大常委會制定的。
京ICP備13018232號-3 |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0120230016 |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京B2-20203552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10425 |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京)字第10541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京)字第181號 |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京零字第220018號 | 京公網安備11010702000076號
網站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