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近年以來,為適應時代發展要求,努力提高政府官員與媒體打交道的能力,中央提出“善待媒體、善用媒體、善管媒體”的明確要求。然而,部分地方政府和少數官員以各種理由阻撓媒體采訪甚至毆打記者的事情依然屢有發生。通過新聞立法保護記者的合法權益,打破部分地方政府針對輿論監督設置的地域壁壘,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對社會進步的正向推動作用,在保證公眾知情權的同時,讓地方社情民意通達中央,這些成了全國兩會會場內外熱議的焦點話題。
【事件概述】
3月6日《新快報》、《南方都市報》報道,3月5日,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杰在接受記者詢問如何看待部分省市禁止記者異地采訪監督一事時表示,部分領導還不習慣于開放的環境,不習慣在媒體的監督下進行工作,記者在采訪一些事情時確實比較困難,有時候還被莫名其妙地請到公安局。柳斌杰明確表示,要依法維護記者的權利,新聞出版總署曾多次重申,任何公職單位、公職人員不能阻撓記者的正常采訪,目前沒有規定禁止記者異地采訪,也不贊成部分地方政府出臺這樣的規定。此外,柳斌杰還建議,應該通過推動政府信息公開,創造好的采訪環境;另一方面,記者也要注意改進采訪方式。
【背景資料】
輿論監督作為社會主義監督機制的組成部分,在推動我國政府依法治國和反腐敗等方面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2009年施行的新版《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阻撓新聞機構及其新聞記者合法的采訪活動。”2010年12月29日,我國首次公布的《中國的反腐敗和廉政建設》白皮書首次明確將輿論監督與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政府內部監督、政協民主監督、司法監督、公民監督等一起列入具有中國特色的監督體系之中。今年3月5日,溫家寶總理在兩會作政府工作報告談到廉政建設時也指出,“要加強行政監督、民主監督、輿論監督”。
然而,近年來,依然有部分地方政府和少數公職人員在突發事件中因循“捂蓋子”的傳統思維,無視記者的合法采訪權利,甚至采取種種手段加以阻撓。
◆2011年6月1日,《京華時報》兩名記者在北京市朝陽區現場采訪一起老人砍傷兒子孫女后跳樓事件的過程中,遭到兩名警員的拖拽毆打。
◆2011年7月8日,《法制日報》女記者張維在浙江省蘭溪市馬澗鎮采訪時,遭到當地政府機關人員的阻攔。對方不僅強行奪走張維的記者證,更對她惡語相向,“誰允許你來采訪的?記者算個什么東西?”
◆2011年8月8日,中央電視臺的多位記者在現場采訪遼寧大連福佳大化有限公司碼頭防波堤局部坍塌事件過程中,遭到該企業數十位員工的暴力阻攔,而該企業負責人卻一直未出面正式回應。
◆2011年9月20日,山東電視臺記者在德州開發區華宇學院采訪一起女生因與教師發生感情糾葛喝藥自殺的過程中,遭到十幾名協警和幾個不明身份人員的阻撓采訪,被強行扭送到警車上,扣押十分鐘左右。
◆2011年9月14日,《南方日報》記者在采訪廣東陽江三馬水泥廠流血糾紛時,遭到陽江市農墾局工作人員的阻撓,相機遭搶,車鑰匙被奪。
◆2011年11月28 日,《羊城晚報》兩名女記者在華南農業大學采訪過程中遭到學校保安毆打。
【正面案例】
哈爾濱:規定媒體曝光可作行政問責來源
3月4日新華社消息,為加強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和監督,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政府日前出臺規定,新聞媒體曝光成為行政問責公務人員的案件來源。此舉受到國內輿論的歡迎,被解讀為地方行政權力對媒體監督的肯定與“示好”。也有網友期待,“曝光問責”能夠成為一種長效機制,避免“走過場”。
【網民觀點】
輿論監督不應有地域分別
新浪微博網友“微博之維”:監督不應分地域,支持柳院長!
新浪微博網友“長沙律師大海”:媒體是要服務整個社會,不是服務某個官員或地方政府。
新浪微博網友“南京李自慶”:說法沒錯,問題是異地監督不能成為一兩個異地的媒體所為,要監督就搞互相監督、交叉監督。
新浪微博網友“摘星手010”:禁止記者異地監督?網民恐怕都不贊成!異地監督,有利于草根民眾在當地公權打壓下的利益表達,有利于弘揚中央政府的權威,遏制地方勢力做大和基層官員的不當作為與嚴重不作為。
騰訊網南京市網友“I have no sl”:支持媒體監督,要讓有良知的記者為百姓說話,讓百姓獲得知情權。
記者維權需要立法保障
新浪微博網友“李百味-裸眼看世界”:問題不在于應不應該阻撓記者采訪,而是如何保障記者采訪的權利。
新浪微博網友“掠過子夜”:我們會依法維護記者采訪權益?依什么法?按刑法和治安處罰條例不歸出版署管,按行業規章人家不甩。
新浪微博網友“王森平_sam”:有法必依的前提是什么?要有法可依啊!
新浪微博網友“魏先生無忌”:新聞法還是沒有盼頭,維護記者采訪權益,不能“重申”就完了。
騰訊微博網友“曾經毛草”:各位記者注意啦,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杰說了從未禁止記者異地,采訪監督,任何公職單位、公職人員不能阻撓記者的正常采訪。以后異地有關部門要是禁止采訪,就把這幾句話打印下來給他們看。當然了,這肯定也還不夠,得出臺《新聞法》,用法律形式進行明確,這樣才更有效力。
記者同樣需要接受公眾監督
新浪微博網友“花橋一村”:記者也要接受監督,否則光談權利無意義。
相關地方規定應堅決制止
新浪微博網友“AC蕭秋水”:不能簡單地不贊成,而是要堅決制止地方出臺這樣的陋規。
(作者:侯文昌 來源:正義網絡傳媒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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