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就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說明。刑事訴訟法有“小憲法”、“人權憲章”之稱,此次修訂亮點多多,讓人對刑事訴訟的未來充滿期待。
“成績不說跑不了,問題不說不得了”,代表審議草案,亮點可以說,但更有價值的話題卻是:目前的草案還有哪些漏洞或不甚嚴密之處;按照它實施,實踐中可能出現什么問題;進一步完善的方向在哪里……即使一些擔心有杞人憂天之嫌,它們仍是必要的——會內會外的我們現在把問題想得越全、漏洞堵得越準,將來我們的權益也就越有保障。
試舉兩例。草案第九十七條規定了沒收程序: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可依照一定程序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沒收貪官、恐怖分子的財產,是實現正義的要求,百姓也會拍手稱快。但在沒收他們財產的同時,如何保護其親屬的合法財產,原則性規定之外還需更嚴密的制度設計和更有效的救濟手段。
再比如,草案第九十八條規定了對有暴力行為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就保障公共安全來說,這當然是必要的,然而,在“被精神病”事件不時被媒體披露的現實下,如何保證這一程序不被濫用,也是公眾所關心的。希望代表能把這個網織得密一些。
還想說一個實例,供代表們審議時參考:一名被害人被人詐騙百萬元,詐騙者已被抓獲近兩年,但至今一審仍未宣判。辦案人員告訴她,終審判決后才能返還詐騙款。至于追回多少贓款,她又能拿回多少,沒有人告訴她。“判他多少年,不是我最關心的。我更關心的是,拿回被騙走的錢,我還要等多久?”這名被害人說。
這一實例涉及的對被害人民事保護問題,在實踐中比較突出。這一問題未必要納入此次刑訴法修正范疇,也可以在未來通過司法解釋等方式尋求突破,但它確實到了必須引起重視的地步。
國家指控犯罪,在恢復被損害的社會秩序的同時保護被害人權益,這是我們多年秉持的觀念。這樣的觀念不能說錯,但不全面,它忽視了一點:作為個體的被害人,其利益并不完全融于國家和社會利益之中,而是有獨立于它們之外的訴求。用這樣的理念審視,贓款一定要等刑事訴訟結案后再發還,被害人對贓款數額一無所知,恐難說正常。事實上,和民事訴訟相比,刑事訴訟對證據要求更高。借鑒民事訴訟中的先予執行制度,在被害人提供擔保的前提下,及時發還贓款,出現偏差的可能很小。如何更有效率地保護被害人的民事權益,有關部門有不小的探索空間。
說了兩個法條,舉了一個實例,權作拋磚引玉,期待代表用智慧成就立法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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